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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易中天谈社会:公民心事-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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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载于2009年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第21版,责任编辑朱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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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公民!
○ 官员是什么?公务场合是“公仆”,下班以后是“公民”。
  据《北京晨报》报道,5月20日,兰州发生一起小小的交通事故。一对骑摩托车的市民夫妇,因为要躲闪一辆疾驶而来的轿车,双双摔倒在地。摔倒的市民生气地嘟囔了几句,车中的男子便勃然大怒,对那市民说: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局长!
  呵呵,这真是好大的派头,好大的口气!
  看来,严重的问题,确实是教育干部。我们必须对这位局长同志,包括某些有类似想法的其他长官,普及一点常识。顺便再帮他算算,他这个局长,究竟应该算作什么。
  如果在王朝时代,比如明清,一个兰州市城关区的旅游局长,大约只能算作“蕞尔小吏”。因为他的上司城关区区长,也才是个“七品芝麻官”。七品以下,包括像他这样九品的,就不是“官”,而是“吏”,也就是“办事员”。说得再难听一点,不过长官跟前的听差。依照制度,他出行时,并没有资格鸣锣开道,人五人六地要求小民回避。
  何况现在早已不是王朝时代。我们的国家,叫“人民共和国”,不叫“帝国”。我们的机关,叫“人民政府”,不叫“衙门”。我们的干部,叫“人民公仆”,不叫“老爷”。所谓“人民公仆”,说白了,其实就是“听差”,只不过是公用的。但不论公用专用,总归是仆不是主,是听差不是老爷。这位局长,哪来那么大的威风?
  也只有一种可能:他根本就没把自己当听差。或者说,根本就没把自己当公仆。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他面对的是自己的长官,比如城关区区长,会大吼一声“我是局长”吗?我们甚至还可以来点“艺术想象”。比方说,摔倒的那位市民,其实是“微服私访”的新任市委书记。亮明身份以后,会怎么样?估计那局长立马就湿了裤子。
  可见在此类人物的心目中,只有“官”,没有“民”。或者说,只要不是官,甚至只要不是上级、长官,就“算个屁”。
  当然,我们不能回赠他一句:你连屁都不算!我们应该告诉他,你还是算什么的。在公务场合,你是“公仆”;下班以后,你是“公民”。因此,如果有公民到你办公室,你应该以仆人的态度来对待,起码要客客气气。当然,仆人只是比喻。准确地说,是应该平等相待。这并不困难。比如优秀的公安局长任长霞,就是但凡有市民或者农民来投诉,她都要起身倒一杯水。你是局长,人家也是局长。人家做得到的,你怎么就做不到呢?
  至于发生交通事故那会儿,该局长的身份是公是私,不清楚。如果是私,则双方都是公民,应以公民态度对待之。比如,说声“对不起”。如果伤了人,应该送医院,或者打120。如果撞了车,可以请保险公司理赔,或者请交警依法处理。说“我是局长”,又算什么呢?既不算“公仆”,也不算“公民”,等于把自己当成了“屁”。这就不对,也不划算了吧?所以,公务员同学们,以后不要这样了,好不好?
  我不知道那位市民听了该局长的话以后,如何回应。但我希望是这样的──
  那局长说:
  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局长!
  那市民答:
  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公民!
  我们可以这样回应,我们应该这样回应。因为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能理直气壮地亮明公民身份,行使公民权利时,中国才真正成为民主和法治的现代国家。
  刊载于2010年5月24日《南方都市报》A23版,责任编辑李曼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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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睢宁方案”做“变性手术”
〇 道德如非“自律”,必定变成“伪善”;政府介入行业,“市场”就成“官场”。
  江苏睢宁县“给公民信用评级打分”,招来一片骂声,我觉得多少有点冤。
  没错,睢宁这事,跟昆明市在中小学校发展“小信息员”一样,也是个“妖蛾子”,应该给他搅黄了。但要说睢宁当局就是没事找事,怕也不公。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可谓“道德沙尘暴”频发。添加了三聚氰胺的奶粉,不是又被悄悄地拿出来卖了么?山西那边,不是又出了问题疫苗么?一篇医学论文,不是竟然被十六个人连环抄袭了么?这就实在堪忧,也难免会有人嚷嚷:哎呀,政府怎么也不出来管管?你们这些当官的,都干什么去了?
  于是,睢宁当局就出来“管”了。这应该叫“顺应民意”。为了管好这事,他们还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开发了专门的软件。这应该叫“科学发展”。别的地方都得过且过,唯独睢宁为国分忧,这应该叫“敢于担当”。别的地方都想不出办法,唯独睢宁有了可操作的方案,这应该叫“勇于探索”。这样的“改革”,怎么就成了坏事,恶评如潮呢?一贯为中国改革鼓与呼的《南方都市报》等媒体,这一回怎么就不“呵护和激励”了呢?那些“更大分贝的支持声音”,大家咋就听不见呢?难道眼睁睁地看着道德滑坡不闻不问,才是对的?难道“混日子”的就没事,“做事情”的就该挨批?这实在让人想不通。
  其实想想也就通了。睢宁当局的说法,不是“既要强调民权,又要强调民责”吗?那我告诉你,世界上只有“官责”可问,没什么“民责”可言。为什么有“官责”?因为“政权民授”。人民授权给你,自然可以问责,也应该问责。但是,公民又有哪些“权”,是政府授予的呢?没有。即便你不承认“天赋人权”,总得承认公民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吧?那么请问,宪法是你们家的吗?不是。既然不是,你又有什么资格去问责呢?
  当然,公民作为个人,企业作为法人,也有自己的责任,比如“货真价实”或者“借债还钱”。但是拜托了,这叫“民事责任”,是公民与公民、企业与企业,或者公民与企业之间的事。这样的“民责”,自有法院打理,你县委、县政府瞎掺和什么呀!
  这些浅显的道理,是一说就能明白的。问题是,这项所谓“改革”已箭在弦上。就这么缩回去,于心不甘,否决也难。再说这想法,也不是一点合理因素都没有。所以,睢宁当局如果一定要坚持,也不是不可以。只不过,得换一个思路,甚至得做个“变性手术”。
  怎么做?变“给公民信用评级打分”为“给官方信用评级打分”。因为第一,只有“官责”,没有“民责”。第二,正人必先正己。上级正则下级清,官风廉则民风洁。只要睢宁官场干干净净,自然就能形成“守法、守信、向善、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这不就是他们要搞“评级打分”的初衷吗?
  何况正如睢宁县委宣传部给《南方都市报》的公函中所说,任何一项改革都有从探索、成熟到推广的过程。既然如此,那就不能一下子全面铺开,得有个“试验田”。谁当这“试验田”最合适?当然是县领导,即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为什么?因为改革是有风险的。这风险不能摊派给老百姓,也不能“官民共享”,又没有“实验动物”可用,只好“请君入瓮”。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理所当然。而且,就算失败了,也没关系。第一,涉及的人不多,危害不大。第二,自己设计的方案,改起来也快。第三,领导“身先士卒”,冲在“改革第一线”,虽败犹荣啊!
  所以,睢宁的改革,第一步应该是“给领导评级打分”。这也就是睢宁县委宣传部所说的“探索阶段”。至于具体方式,可以参考成都市新都区的办法,我在《成都方式》(广西师大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中有详细介绍。但基本原则,一定是“民评官”,不是“官评官”,更不是“官评民”。即便“官评官”,也得是“下级评上级”。比如各局、委、办负责人跟公民代表一起,给县领导评级打分。
  这样做他两三年,没有问题,就可以循序渐进,依次进入第二步、第三步,即“给官员评级打分”(扩大到各局、委、办负责人)和“给一般公务员评级打分”。试验到这会儿,也就差不多了。不成功拉倒。如果成功,就可以从“成熟阶段”进入“推广阶段”。
  向谁推广?行业。也就是说,向各行各业介绍自己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建议他们参照这个办法,来实现行业自律。我一向认为,行业自律是治理“道德沙尘暴”的一个关键,可惜这里不能细说。不过,这事政府不能强迫,不能干预,更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只能建议和示范,还得在自己试验成功之后。否则,就不叫“自律”了。道德一旦不是“自律”,必定变成“伪善”;政府一旦介入行业,“市场”就会变成“官场”。这是断然不可的。所以,即便各行各业愿意学习这个办法,也不能由政府来评级打分,只能由消费者和同行来评来打,还得行业自己邀请。但真能到这一步,也就算是成功。
  至于普通老百姓的道德问题,就不劳当局操心了。管好你们自己,才是正经。就算民众看着你们这办法好,愿意“见贤思齐”,在“官员自正”和“行业自律”之后,也来一个“公民自治”,那也是以后的事情,而且是必须经过“全民公决”的。像睢宁当局现在这样,事先并不征得同意,也无任何授权,就擅自公布公民个人信息,还要评级打分,则谬莫大焉。如不打住,其结果必定是“满街伪君子,遍地真小人,处处妖蛾子,时时沙尘暴”。谓予不信,看看当年“斗私批修”、“游街示众”是什么后果,就能明白。
  刊载于2010年3月31日《南方都市报》A31版,责任编辑任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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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之套与中国之套(1)
满腔热血,一脑袋浆糊
  〇 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干部。不是政治教育,也不是道德教育,是常识教育。
  实话实说,读完江苏省睢宁县主要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的谈话,我的第一反应是哭笑不得。这位县委书记和他的征信办主任,实在是太可爱了!他们坦诚,他们敬业,对自己的工作充满热情,对自己施政充满信心,对自己的想法也毫无掩饰。这倒是很像徐州人的性格,有情有义,直来直去。很可贵,也很难得。
  然而恕我直言,他们那些理念,却很少有站得住脚的。大多数,只能叫做“似是而非”。比如他们说,应该在道德与法之间加一个“垫片”,让它们“无缝对接”。这个“垫片”,就是政府的行政手段。这话初听起来,确实“既形象又生动”,让人“耳目一新”,很有“创意”。但正如盛大林先生所言,道德与法之间,原本就是“无缝”的。法律管不着的,必然归道德来管,根本就不存在“对接”的问题,又哪里需要什么“垫片”?就算要有,用行政手段来做,你不觉得这“垫片”大了一点,也太生硬了吗?
  这样的“创造性理念”还有不少,比如“既要强调民权,又要强调民责”。这事我在《南方都市报》上已经说了,世界上只有“官责”,没有“民责”,因为“政权民授”而“民权法予”。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公民的权利却不是政府授予的。所以,官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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