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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问题官员-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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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业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
  1998年底,贵阳市政府研究决定,拟出让贵阳市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消息传出后,包括被告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多家单位,均有意收购中天公司国有股。
  刘志远经人介绍,认识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儿媳易阳。刘、易二人经过协商并约定,由易阳负责做贵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刘志远负责与贵阳市国资局就收购的价格等事宜谈判,收购成功后,刘志远付给易阳好处费500万元。
  为达到收购目的,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向贵阳市国资局提供了大量虚假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1999年上半年,易阳与其夫刘小伟一起找到贵阳市有关领导,称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很有实力,想收购中天企业,让领导帮忙。后来贵阳市政府研究决定,原则上同意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参加收购中天公司的竞争。
  事后,贵阳市国资局对世纪兴业进行了考察,并达成初步协议,由世纪兴业以每股元的价格收购中天公司3300万股的国有股,占总股本的,转让总金额为7953万元。
  1999年7月的一天,刘志远打电话给易阳,说收购中天的事已和贵阳市国资局达成初步协议,但贵阳市政府迟迟没有研究,好像在某领导那里“卡住了”,要易阳想办法协调。在易阳的安排下,由刘方仁出面请贵阳市某领导吃饭。席间,刘方仁对贵阳市的这名领导讲,世纪公司收购中天企业是件好事,你们就办吧。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刘方仁:“贪官总司令”的宦海浮沉(4)
1999年12月28日,财政部对贵州省国资局《关于转让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权的报告》作了批复,同意贵阳市国资局将所持股份公司国家股中的3300万股转让给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随后,易阳又请刘方仁出面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打招呼,并很快从省国资局将财政部的批复转到贵阳市国资局。经贵阳市政府研究决定,2000年1月7日,贵阳市国资局以每股元,将所持中天企业国家股中的3300万股转让给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7953万元。
  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始收购工作后,刘志远从公司的账上提取现金,自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分四次送给易阳人民币500万元。
  在得到中纪委调查的风声之后,刘志远不得不加紧从“世纪中天”的二级市场脱身,于是四处“破坏性”地寻找买家试图套现,导致最后的结果是:2003年4月底“世纪中天”大崩盘。这只2000年以来涨幅惊人的庄股的控制者,即是刘志远。随着刘方仁落马,世纪中天股价崩盘,刘志远以及当年的一场幕后交易才逐渐浮出水面。
  股价崩盘,还只是刘志远人生滑坠的开始。半年后,刘志远四年前收购原中天企业股权时的行贿之举,因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而败露——先是被抓捕归案的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为求立功,向有关部门检举了老上级刘方仁;原贵州省副省长刘长贵也检举刘方仁利用职务影响,为其儿媳易阳谋利;而与易阳牵扯在一起的,正是刘志远。
  2004年10月12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儿媳易阳涉嫌受贿一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易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刘志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情陷“*妹”
  刘方仁给人的感觉可谓“相貌堂堂”,中等个子,浓密的头发下是一张方正的脸盘,谈吐举止雍容大度,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经常在各种“谈话节目”中畅谈法德兼治的问题。2002年3月14日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还说:“跨入新的世纪,价值取向更趋多元化,各种思想文化不可避免地发生激烈碰撞。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依法治国,也需要依靠人的道德自律。后者虽然没有前者的强制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德’,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准,无德则国家无序,少德则民族无力。在中国历史上,就是儒法并用,‘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孔子就说过,‘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我们说的‘*’有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又是法治的坚实基础。”
  然而,令人难以想像的是,就是这样一位道貌岸然的省委书记,竟会勾搭上“*妹”,上演了一出*里的“爱情故事”。
  那还是1993年,刘方仁上任贵州省委书记不久,某日,他在饭店用餐完毕后,被招待方安排在饭店一楼的某房间理发。已年近花甲并有着近40年党龄的刘方仁发现,给他理发的这位理发小姐郑某长得相当标致,而且别有一番风情,便忍不住赞美了她几句。不想这位小姐也是“见过世面”的人,在省委书记面前顿时“媚态服务,娇嗔万分”。“刘书记”故意话中有话,“*妹”曲意逢迎*,以后便成了“为省委书记定点理发”的对象,春花秋月几个往返就使刘方仁对这家饭店有了“感情”,对那处洗头间有了“感情”,最后是对那位郑小姐有了“感情”。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刘方仁:“贪官总司令”的宦海浮沉(5)
当然,那时候的刘方仁还有些分寸,没有马上和这位小姐“共蹈爱河”。但是令他想不到的是,其实这位漂亮小姐早已有了家室,不仅有了家室,而且外面还有别的男人。事实上,在刘方仁之前,早已有一位老板——贵州某某装饰公司的总经理陈林看中了她,而且成了她的姘夫。
  从第二年,也就是1994年开始,郑某与刘方仁的关系开始热乎起来,最终突破底线,无法自拔。陈林不但不吃醋,很好地利用了这个资源乐此不疲地为刘方仁安排幽会场所。刘方仁虽不知道陈某曾是郑某的姘夫,但从他鞍前马后的表现来看,知道他是个“识时务爱奉献”的“能人志士”。陈林很快成为省城贵阳举足轻重的人物。
  让陈林在贵阳百姓中声名鹊起的是他开的一家名为金太阳的夜总会。陈林利用这个场所结交了一些高级官员并把他们拉下水。陈林通过和省委书记的特殊关系获得了左右贵州官场官员升迁的能力有“地下组织部长”之称。一次陈林过生日宴请贵州各政府部门的官员。席间贵阳市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有事想提前离席陈林当即大发雷霆而这位副局长则乖乖地赔礼道歉。
  就这样,一个省委书记颓然倒在了一个“*妹”的石榴裙下,并且还“长相厮守”,电话一个,大笔一挥,先后帮陈某承揽了贵阳某某大酒店和某某电信枢纽大楼等价值近亿元的装修工程。
  陈林也的确非常“懂事”,除了“荐让枕席”给刘方仁外,还“孝敬”了刘方仁5万元人民币和万美元。此外,为了“稳态地、持久地发展感情”,他还利用逢年过节的机会,时常到“刘书记”家走动,又是送钱,又是送物,先后送给刘方仁共7万元人民币。
  让人们感到意外的是,官居要位的刘方仁在为自己悔罪的时候表示,自己不懂法。这似乎更像一个面对法律惩罚时的开脱之辞。但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2002年10月初刘被中央纪委宣布“双规”后,刘陷入了与世隔绝的状态中,直到2004年5月被移交起诉。刘方仁以他的“政治经验”认为,如果自己聘请辩护律师,就会给组织和有关部门一个印象,以为他认罪态度不好,对抗组织。权衡再三,刘始终没有聘请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庭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检察机关指控刘方仁多次收受贿赂600多万元,根据刑法规定,刘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法庭依法通过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北京同昊林律师事务所派员为刘方仁辩护。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庭上的积极辩论和辩护,以及秦城监狱毫无阻碍的会见,刘方仁才知道了法律上的一个最浅显的道理,自我辩护和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是法定的权利,绝不会被视为对抗法庭而加重自己的处罚。一审判决后,刘方仁当庭提出了上诉,并希望田能继续担任他的辩护人。刘方仁在法庭上坦言,通过这次庭审他发现,自己在案发后有很多想说又说不明白的话,律师代他说得很清楚,律师和检察官的控辩过程,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
  刘方仁被关押期间,多次向中央写信,忏悔自己的罪行。监狱方面每天给被关押人提供《人民日报》等报纸,在这里,刘方仁开始了真正的认真学习,刘将*和*等中央领导的讲话,特别是关于*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讲话认真保存下来,仔细阅读,并做了很多记号。 。 想看书来

刘方仁:“贪官总司令”的宦海浮沉(6)
“如果我还有下辈子的话,我一定选择学法律,去从事法律工作”。刘方仁最后对他的辩护律师说。
  【案例分析】
  刘方仁的“黑色幽默”
  刘方仁说自己不懂法的忏悔至少有两个启示:其一,地方领导干部当中,确实还有少数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其二,普法宣传,不能只教育群众而不教育干部,领导干部不要求是法律专家,但他必须尊重法律。在收受他人好处时,在作出某项重要决策前,他得自问一句:这样做合法吗?
  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在忏悔中称:作为省委书记,自以为什么都懂。但是,通过这次法庭审理才发现,自己其实是个法盲。他为此“非常懊悔”。
  要说他对法律全然无知,恐怕不能全信。且看看他的主要罪行: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担任*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合计677万余元。收受这么多贿赂,普通百姓也知道这叫犯罪,堂堂省委书记怎么会“不知道”?那么多贪官已经在他前面倒下,居然对他毫无警示?
  当然,刘方仁的说法也并非全是“作秀”。比如,他“权衡再三”,一直没有聘请律师。他认为那会使组织上认为他认罪态度不好。这并不反映其组织观念多强,只能说明他对法律确实知之甚少。
  刘方仁的忏悔至少有两个启示:其一,地方领导干部当中,确实还有少数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嘉禾拆迁案也好,铁本事件也好,其实都与少数地方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其二,普法宣传,不能只教育群众而不教育干部。中央政治局多次集体学习法律,已经为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刘方仁有句话可谓幽默:“如果我有下辈子的话,我一定选择学法律,去从事法律工作。”然而,“学好了法律”未必就不会违法犯罪。落入法网的领导干部中,相信有比刘方仁懂法的人。但是,这些人或利欲熏心,被种种诱惑冲昏头脑,忘记法律的存在;或信奉“权比法大”,根本不懂得尊重法律。在少数领导干部看来,法律是老百姓必须遵守的,而他们则可以不受约束,肆意妄为,即使出了事情,他们也可以一手遮天,让种种劣迹消失于无形。一旦无视甚至蔑视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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