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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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礼。他们住进了一家便宜的汽车旅馆,双人间每晚36美金。旅馆的所有人是亚当斯夫妇,他们是本案的被告。迈克父母离开后苏珊仍然住在旅馆里,因为迈克将在那里长期工作。汽车旅馆附近是一个犯罪高发区,谋杀、卖淫、抢劫和毒品泛滥。亚当斯夫妇有时告诫女顾客晚上不要步行出门,但是没有给苏珊和迈克父母说过。那天晚上苏珊睡得很沉,后被敲门声惊醒。她开灯,发现是早上1点。她从门上的猫眼里望出去,没有发现人。她开了门锁,打开了门,以为是迈克从基地回来。门口站着一个她从来没有见过的男人,他说他要找辛迪,她说没有这个人。他说要杯水喝,当她从浴室里拿出水的时候,男人坐在桌子旁。男人说水不够凉,还说他没有钱。男人自己去浴室取水,苏珊开始紧张。房间里没有电话,电视机有防盗警报,但是苏珊没有被告知因此不知道警报设置。几分钟之后,男人进到浴室,后伸出脑袋要苏珊进去,苏珊拒绝。不久,男人从浴室里出来,腰以下部位裸露。苏珊想跑,男人在后面追并抓到苏珊。她大叫,但没有人出现。汽车旅馆里没有警卫,亚当斯夫妇住在旅馆另外一头的地下室,听不到苏珊的大叫声。暴行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男人至少强奸苏珊两次。强奸犯没有受到起诉,因为事后苏珊太紧张无法指认嫌疑犯。在亚当斯夫妇拥有该汽车旅馆的7年里,发生过一起强奸案和一起抢劫案。
苏珊与迈克结婚,但是强奸引发继发性紧张症,严重地影响到她的生活。她对亚当斯夫妇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没有提醒过原告危险,以及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来保护她。陪审团由四位女性和三个男性组成,他们认定被告存在着过失,而且是原告受到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他们认为苏珊的损害总额为85万美金。但是陪审团进而认定苏珊自己也有过失,而且她的过失比例占总数的97%,而被告的过失比例仅为3%。结果陪审团判定苏珊获得2万5千美金的赔偿,这个数正好是苏珊治疗奸后继发性紧张症的费用。
原告提起上诉,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波斯纳写出了他的判决意见书。他说,按照传统的与有过失规则,有过错的原告将的不到任何补偿,他认为这个法律过于苛刻,因此大多数法院采取了比较过失的规则。首先,波斯纳分析了为了避免伤害原被告双方所需要的成本。他说,如果要避免原告的伤害,任何一方当事人所付出的成本一样,那么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按照这个方法,在本案中,陪审团判定苏珊避免受到攻击所付出的成本比亚当斯夫妇要付出的成本低32倍。苏珊的过失在于在没有弄清楚门外是谁的情况下就开了门,还在于半夜被惊醒而没有保持高度的警觉,而亚当斯夫妇的过失是没有保护住客的安全,没有警告住客可能发生危险。但是也承认,警告也并不能够避免攻击,正如同告诫住户不要把手指插进点插座中一样。波斯纳其次分析了亚当斯夫妇雇佣警卫的成本和效益。他说,亚当斯夫妇的过失在于没有提供保安,没有安装电话,没有设置警报器。但是,他也说,雇佣保安的费用每晚为50美金,一年的费用将是2万美金。这不是一笔巨额的费用,但是比起苏珊保持高度警惕而付出的成本来说,这还是要高出许多。最后,波斯纳也对陪审团认定的97:3的比例提出疑义,他说如果他是事实的判断者,他会判定被告承担更高比例的责任,但是他不是事实的判定者,因为这个工作是由陪审团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上诉法官他要尊重下级法院及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最后的结论是维持原判。
选取这个案件的理由有二,一是因为,这个上诉法官是目前美国最红的法学家之一,通过近30年辛勤的工作,他将法律经济学发挥得淋漓尽致,法律的经济分析成为美国法学的一支显学。他后来当了法官,任美国第7巡回上诉院法官。二是因为,在这个案件中,他试图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比较过失的法律问题,开始用经济分析渗透到法律的实践领域。
比较过失实际上是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比例来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因为这个缘故,经济分析的确有着广泛的空间。作为法官的波斯纳并不像作为法学家的他那样大胆和无限发挥,在许多问题上法官波斯纳还是在传统的框架内应用经济分析。比如对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发分析仍然坚持传统规则,只是在细节问题上试图应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在这个案件中,波斯纳分析了双方当事人避免事故所需成本的比例,比如,让老板对每个客人都保持高度的负责态度,保障客人的安全,这无疑会极大地增加旅馆经营的成本。如果是在一家五星级的酒店,酒店老板有这个责任,因为他们收费高。在这个案件中,老板是小本经营,每晚36美金。如果加大旅馆的安全程度和老板的注意程度,最后的结果肯定是旅馆破产。大投入小收益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不符合成本…效力原则。
再比如,老板是不是应该雇佣保安?按照法官的分析,其成本与效益也不成比例。雇佣保安的成本一年为2万美金,而如果苏珊自己保持高度警惕,她所付出的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在7年之中发生一起强奸案和一起抢劫案,在这犯罪率很高的芝加哥来说,犯罪的频率很低。因此,如果让老板高成本雇佣保安来防止7年一遇的强奸案,明显成本高于收益。从这两点分析来看,老板不雇佣保安,没有对客人保持高度的注意程度,就不构成过失。
但是,在确定原被告过失比例上,其经济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与陪审团的结论是有冲突的,但是作为法官他必须尊重陪审团的判断。从旁观人的角度来看,法官,特别是陪审团对原告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同情。一个方面,他们认定旅馆老板有过失,另外一个方面,在判定过失比例的时候,他们又明显偏袒被告。从背景材料上看,受害者是一个农村贫困女子,没有读过多少书,也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美国法院也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芝加哥的法官在保护本地的小业主?或者,美国法官偏袒富人,歧视穷人?没有答案,从法律职业者的角度讲,他们不关心这个问题,社会学家也许会研究这个问题,但是,他们离法律实践太远。从判决书上看,波斯纳还是同情这个女子的,但是在陪审团面前,他也无能为力。
第四部分法律上的成本与效益
上个案件,我们提到了经济分析法学,这里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补充。从学术上讲,将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现象,起源于60年代早期。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和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理论,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到70年代,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发展到了繁荣时期。按照学者们的分析,普通法中本来就包含着法律的经济分析,较早的案件就是现在我们要谈到的这个案例。
本案涉及到三方事主,第一个主体是驳船“安娜C”的船主康诺公司,第二个主体是拖船船主卡罗拖船公司,第三个主体是操作卡罗公司拖船的格里斯运输公司。格里斯公司的职员在操作卡罗公司拖船的时候,过失地导致了“安娜C”漂移。风驱动着安娜C,顺势撞击了一条油船,油船的驱动器在安娜C的船底撞开一个孔。康诺公司职员没有在船上,因此谁也不知道船已经发生了损害。假设安娜C上有职员在船上值班的话,格里斯公司的职员就会及时抽水而挽救安娜C。因为安娜C上没有水手,结果是驳船倾斜,货物倾泻,船体沉没。法院认定格里斯运输公司和卡罗拖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确定康诺公司是否有责任的问题上,法院有着不同的看法。问题的关键是:康诺公司的职员当时没有在安娜C船上,其职员不在岗位是否构成一种过失?如果是,那么就应该减少对康诺公司的赔偿数。
此案件最后上诉到了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院,著名的汉德法官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意见。驳船上没有人值班,结果船体移动而发生损坏,在这样的情况下,该船的船主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汉德法官认为不存在一般的规则。但是这的确是有个问题,需要有一个一般性的规则来处理这样的案件。法官认为,在其他的相似的情况下,所有者的责任决定于三个方面的因素,或者说决定于三种变量的函数关系:第一,驳船损坏的可能性,第二,所发生损害的严重性,第三,充分预防该损害所要承担的负担。这个函数关系还可以进一步演化成一个代数公式:损害的可能性称为P,损害称为L,负担称为B。法律责任取决于B是否小于P乘以L,也就是B 法官将这种思维方式应用到这个案件。他说,驳船发生移动而发生损害的可能性,随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而有所不同。比如,如果有风暴,危险就大些;如果停泊在一个繁忙的港口,那么发生偏移就要更频繁一些。但是也要考虑的是,水手即使应该生活在船上,驳船却也不是水手的监狱。在适当的时候,他也要下船。在这个案件中,水手于1月3日下午5点离开驳船,驳船于第二天下午2点发生损害,也就是水手离开驳船21个小时以后发生损害。在这个期间,水手都没有在船上。法官说,水手在法庭编了许多的故事,但是我们认定他其实没有任何离开的借口和理由。而且,损害发生在日短夜长的1月,发生在潮水涌动的高峰期,这样的情况会使驳船不停地颠簸。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和充分地认定:驳船没有充分地得到看护。因为这个缘故,我们认定:在白天的工作时间里,如果没有合适的理由,康诺公司应该有一个水手在船上,这种要求是公平的。最后,法院判定:没有水手在安娜C船上,康诺公司也存在一种过失,结果是减少康诺公司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
英美法的主角是法官,有时候称为法官法。法官犹如明星一般,通过他们聪明的“表演”,法律实践精彩至极。在美国法律史上,许多法官都是标志性的人物。在众多法官“明星”中,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一般称四个法官为美国最伟大的法官“四重奏”。他们是霍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和这个案件的法官汉德。本书到这里,四个法官都已经“登场亮像”。在“不当出生”的案件中,我们提到了霍姆斯;在“隐私权”案件中,我们提到了布兰代斯;在“法律的因果关系”案件中,我们提到了卡多佐;在这个“法律与成本”的案件中,我们提到了汉德。
这个判例在美国法中经常被援用,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判决。汉德法官和他在这个案件中确立的这个B 对于这个案件,后来的波斯纳称汉德公式为“过失的经济含义”,他从学理的角度发展了汉德的这种方法。波斯纳在他的论文中假定:驳船因无人看管而发生损害,每年平均为25000美金,而24小时保证有一个水手在船上值班,每年开销为30000美金,那么,按照汉德的公式,上述案件中的康诺公司就不存在着一种过失。波斯纳认为这是正确的,原因是这样的判决合乎经济效益的原则,因为我们不能够付出较多的成本来防止一个较小的损失。
经济分析的法学家们逐渐把这种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到法学研究中。到20世纪70年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