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鳞开-第35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古人造“灋”这个字,已经涵盖了对法律的基本认识:公平,正义。
在李明睿看来,军人与百姓分别立法,无疑是将人分成了两类,施法不同,则社会地位不同。从现在出台的军法来看,军人倒是要比百姓更高一些。比如对军人严禁刑讯逼供、受审时可以不跪、只要后动手便是自卫,即便犯了人命也不为罪——而寻常百姓则有防卫过当之论。
“尤其是审讯之法,各级法司不得过问,唯有军中处置,这岂非为情弊所特设?”李明睿到皇太子面前并非来讨论法哲学的,而是切实指向张家口的侩子手:周遇吉。
周遇吉在张家口的作为,朱慈烺和崇祯是喜出望外;南商则是喜闻乐见,纷纷赶赴张家口分一口汤喝,并且大肆占领西商的市场份额,尤其是盐、铁、粮三个民生领域。可以说朱慈烺吃了肉,汤和骨头都被那些浙商、徽商分了个干净,绝无半点浪费。而徽、浙商帮因为支援过山东,自觉从龙有功,吃得心安理得。
最不高兴的是晋商。
晋商可不是只有张家口的八大家,事实上张家口的晋商只是山陕商帮的一个分支,承接关口内外。他们倒了之后,晋商当然也一体受损,自然要发动朝中关系反扑。他们对皇帝、皇太子没有法子,却自信能干掉周遇吉。只要周遇吉惨死,日后还有谁敢为了朱家来当这刽子手?
按照常理,皇帝也会有意无意推出个替死鬼,丢车保帅,最后事态平息,而皇帝仍旧是英明神武,倒霉的只是那个“不会做事”的家伙罢了。
李明睿未必是被收买的,但肯定有人在他耳边将周遇吉此事说成对“大明法治”的严重破坏。李明睿虽然不蠢,终究偏执于眼前的领域,只能从大理寺卿的角度看问题,无法看穿这政局人心的云谲波诡。
“变祖制的事,得一步步来。”朱慈烺权当不知道晋商在后面的动作,也知道李明睿断不会被人收买,否则东厂早就有报告上来了。
“殿下,如今有周遇吉一案,正是变制的好时机。”李明睿以为朱慈烺另有顾虑,进言道。
“你知道为何太祖定制,军户犯法只能由卫所、都司审理,不能为府县管辖?”朱慈烺问道。
实际上非但是军户,就是在卫所土地上生活的民户、匠户,其司法管辖权一样属于卫所都司,不受府县管理。
“国初时无非是为了养百万之军。然而目今卫所已经名存实亡,殿下何必仍要拘泥于此?”李明睿不解道。
“不光是为了养军。”朱慈烺摇头道:“因为军中本就另成格局。一般地方,百姓能跟官府讲理,还可以上诉请愿。军中可以么?军中本就是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地方,又日夜枕戈以待,刀头舔血。不曾参军上阵之人,如何能够明白其中感受?”
朱慈烺又道:“更何况军中另有法度,若是以民法治军则失之严;以军法治民则过于苛。比如军中火铳不修、刀枪锈蚀,都是要入刑的罪过,如何与民间相通?难道农民锄头锈了,也抓起来打一顿?”
李明睿拧了拧眉头,也觉得军法在某些条例上是民法所无,有些则比民法严苛,但关键在于自家人难断自家事,比如周遇吉,在五军大理寺就被判定“无罪”。若是放在大理寺判,肯定要定他个杀戮无辜的罪名!
他却没想过,朱慈烺一心一意要让士卒有尊严、知荣辱,怎么可能再让文官凌驾于武官之上?那些正一二品的武将,见了五六品的文官都要下跪,这样变态的社会谁还肯抛头颅、洒热血地保家卫国!
“再说周遇吉的案子,我倒觉得判的不错。”朱慈烺顿了顿:“张家口尚未光复,处置一些从贼的奸细也是理所当然。如果那里有法司,周遇吉自然不能妄为。然而既然是他攻下的敌占区,肃清奸细、剿灭敌寇,也是本分。莫要纠结于此了。”
李明睿嘴唇翕张,正要辩解,朱慈烺突然又道:“对了,亲亲相隐之制议得如何了?”
李明睿只得无奈地被皇太子岔开话题:“我部所议:在五服之内,皆当隐匿;五服之外,唯有师生可隐匿。”
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唐律起,“亲亲得相隐匿”就正式成为了重要的司法原则,写在法律之中。在后世看起来是“窝藏罪”的罪行,在礼法社会却是理所当然的“直”。
如果儿子告发父亲,还可能承担比父亲本罪更重的罪。比如父亲偷盗,判徒一年;若是儿子告发,则有悖人伦,要判流放三千里充军。
在明律中,自然也有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有些模糊。比如汉宣帝时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唐律中也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十恶重罪不得适用“亲亲相隐”之条。
“五服相隐是否太广了些?”朱慈烺问道。
这里的五服指的五等丧服,也是区别亲属关系远近的标识。最重的是斩衰,用最粗的生麻制布做成,断处外露不缉边,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为至亲所服。其次有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依次减等,代表亲戚关系渐渐淡化。也就是说,在如今这个时代,同五世祖的亲属丧期,还要穿素服、以尺布缠头,但到了同六世祖的亲戚,便无服了。
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这些放在文案里说明,往往看得让人头疼,然而真的碰上事情,百姓却都十分清楚,而且若有人穿错了服,还会被邻里乡亲嘲笑。李明睿采用“五服”论,也是借助这种深厚的风俗传统,轻松地解决了民法中关于近亲属、利害相关人等定义。
“其中另有分别,臣当撰文以进。”李明睿只是大致道:“死罪只在齐衰以内,十恶之罪只在斩衰。亲属之间犯罪,以卑幼犯尊长者,不得用为相隐;其他为近亲可隐,为远亲不得隐。”
“造反都可以隐匿不罪?”朱慈烺一皱眉。
“十恶之罪若是检举,可以减免主犯罪等;相为隐匿则不为罪。”李明睿道:“盖因天伦不压人伦之故。”
父母与子女是天伦,君臣只是人伦,在明人眼中,唐律给十恶大罪开出的后门补丁纯粹是以人伦犯天伦,属于非礼。
朱慈烺没有多争执,道:“株连之法可以废,但财产问题如何处置?”
亲亲隐匿的结果就是株连、夷族这类的酷法全面取消。朱慈烺不在意少杀那么几个人,关键问题在于犯罪财产如何充公。像李三才那样,一方面自己当清官骂皇帝,一方面他儿子聚敛百万家财,朱慈烺是无论如何不舍得放过这种人的。
“若是分家析产,则各自为判;若是并无分家,则为视其私产。”李明睿声音渐低,显然有些缺乏底气。
“某人犯罪,该当罚金三千两。若是其父尚在,其何来家产当罚?”朱慈烺问道。
直系尊长在世,子女不可能有名下财产,最多就是例银存下的私房钱。如果子女在父母在世时敢说分家析产,直接就被官府治罪了,都不用父母告他们忤逆。
李明睿的问题就在这里,如果不株连,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就有很大的漏洞。
“我给你出个主意,你们回去议以议。”朱慈烺道:“民商法里有无限连带责任,若是引入斩衰之例,则何如。”
第506章 宣威布德民大悦(7)
朱慈烺在整理记录自己初高中数理化知识的时候,总是觉得自己在啃最硬的骨头,一直安慰自己:只要把这辆重车推上轨道,日后的吏治整顿和法治改革就要轻松得多。
然而真正整顿吏治的时候,却发现自己能做的已经很少了,除了完善考成法、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增加官吏人数、推进基层控制、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之外,再难有本质性的改进。明朝官吏甚至连集体办公都已经有了,而且还是源自魏晋的制度,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全是泪。
等到终于占据了大半个中国的实际控制权,加强了基层控制力度,可以尝试法治改革,以更适合发展型国家的需求修订大明律法……朱慈烺却发现,自己这个法学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士,在这方面能做的更少。
法律看似是国家专政力量,是统治阶级的巨锤,但抛开表象看本质,它却是被文化传统、社会环境、人文思想、历史沉淀、经济基础,甚至宗教礼仪等等所有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一个小马仔。
比如亲亲得相隐匿,难道朱慈烺不希望全国人民只把他当神,连父母妻儿都可以大义灭亲地告发、划清界限?然而这样做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只能得到一个丧失了基本人伦的社会!
连自己的至亲都信不过靠不住,还怎么与外人交往?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一旦泯灭了道德,全部用法律来代替,那就只能逼迫全社会的人都成为罪犯。而国家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警力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最终结果就是立法很细致,执法很粗糙,最后全民心安理得地犯法,法律也失去了公平正义可言。
朱慈烺记得另一个时空中的确有过这样的现实,结果却是几代人为之埋单,华夏传统几乎断绝。如果要这样做,跟鞑虏入主中原又有何区别?
既然人伦要维护,宗法社会的基础不能打破,大明律里许多看似落后的糟粕也就无法剔除。朱慈烺真正能够做到的,就只有一个方面:更多地订立部门法,将民商、刑事分离,有条件地制定诉讼法,同时拆掉“民告官”的门槛,为日后行政复议和行政法做些铺垫。
民商法中,主要是对如今商业习惯进行法条形式的确认。在大明这个近乎畸形的经济体中,合伙、分红、东主、掌柜已经十分成熟,除了习惯词汇有些差异,几乎可以完全套用后世《公司法》中的绝大部分内容。
刑法体系建设主要是总论部分对于“刑罚”的修改,加重了死刑判决,符合朱慈烺一贯受到的“重刑主义”教育,对当前尚未稳定的大明社会有“乱世用重典”的效果。同时也加重了流刑株连范围,曾经主犯流放的罪刑在崇祯二十年之后很可能就是五服之亲全部流放。
这主要是为了充实辽东、西北等边境地区,促进汉人聚集地的扩展。因为目的是让这些人活着,生养出更多的汉人,所以这些人流放过去之后,在公有土地上劳作生活,其实并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唯一需要面对只是水土不服带来的小困扰。
至于徒刑,从周朝开始就有被关押为奴的内容,而国内大规模的基础建设需要更多的苦役劳力,所以徒刑的适用范围被扩大,笞、杖基本被并入徒刑。
从封建五刑诞生伊始,从轻到重的依次为笞杖徒流死,如今流刑却比徒刑为轻。因为一旦进了苦役营,就享受高达百分之二十的死亡率,而流放的死亡率反倒更低。这种情况之下,为了罪刑相符,大理寺还要将这两刑对调过来,开辟了笞杖流徒死的新系统。
后世法学学生都必须的记住崇祯二十年这个特殊的年份,否则法制史科目堪忧。因为老师最喜欢考的就是变化、节点和特例。
——不用谢。
朱慈烺如是说。
从朱慈烺的角度看,刑民分离是法制史上可书可写的里程碑。在李明睿等大明法官看来,这不过是法典的另一种编写方式,方便更多的专门法法官培养。
真正让法官们心生敬佩的是皇太子法学修养的是皇太子提出的“司法回避制度”。
西方为了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