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初步-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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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即矛盾双方既相互对立、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相互补充,从而构成对立的统一。 他举例说:天属阳,地属阴,阳清阴浊,是“至相反”
,然而,天色与地色“相杂”
,即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刚与柔是互相对立的,但音律却正借刚柔而得以协和,这便是在统一中又有对立;雌与雄其形体相异,双方互相排斥,但两者有交感关系,这又是互相依存;水性湿,火性燥,两者似不相容,然而在人体内,水火交则生,不交则病,两者又相辅相成;吉与凶、福与祸是对立的两端,但是,没有吉就无所谓凶,没有福也无所谓祸,所以,它们也“皆相倚伏”
,此方离不开彼方;月亮与太阳一出一入,“借成生死”
,似不两立,但月亮的光源来自太阳的折射,这就叫做“白”
(月亮)本于“赤”
(太阳)
,可见两者本质上又是相同的。 所有这些例子都说明对立的事物之间没有绝对不可逾越
②《东西均。 开章》③④ 《东西均。 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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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界限,它们总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而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所谓“轮”
,方以智在《东西均》中反复解释说:“轮也者,首尾相衔也。”
①就是说,“轮”是指矛盾的两端首尾相互衔接。 这种相互衔接,并不是指的两端“联系在一起在原地循环旋转”
,而是指的“轮续前后”
、“往来相推”
②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运动过程。事物为什么会如此循环往复地运动呢?
方以智指出,事物的变化都出自事物自身的矛盾与斗争。 方以智说:“象无不对,对无不反,反无不克,克无不生,生无不代,代无不错……”
③这即是说,宇宙间的一切事物无不有矛盾(对)
,有矛盾就有斗争(反)
,斗争的结果必然是一方战胜另一方(克)
,一方战胜另一方就意味着统一体破裂,就会产生新的过程(生)
,新的过程出现就是对旧的过程的一种更替(代)
,有更替就有由始而终、由终而始的循环往复的运动。所以,方以智指出:“物物皆自为轮。”
④在这里,方以智明确揭示了事物运动变化的动力就是事物内部的矛盾斗争性。 由于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性,所以世界上任何事物,不管它是有形状的具体事物还是无形状的物质本源——气,都是绝对地运动着、变化着的。 方以智说:“举有形、无形,无不轮者。无所逃于往来相推,则何所逃于轮哉?”
⑤这从空间来讲运动的绝对性。 从时间上来说,方以智认为,运动也是绝对的。 在事物发展变化的一刹那,都包含着前后相衔的联
①②④⑤⑥ 《东西均。 三征》③《易余。 反对六象十错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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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和转化,“推见在之前际,即过去之后际;推见在之后际,即未来之前际。”
⑥正因如此,事物才会出现前后相续的转化运动。 方以智说:“一元一轮,一岁一轮,一月一轮,一日一轮,一时一轮,刹那一轮。”
①可见,“轮”是指事物由始而终、由终而始、首尾相衔、轮续前后、往来相推的发展与转化。所谓“几”
,即“‘几’者,微也、危也,权之始也,变之端也”
②。 也就是说,在方以智看来,“几”就是指事物初始运动的微妙原因,它贯穿于运动的全过程。“凡有动静往来,无不交轮,则真常贯合于几可征矣。”
③事物的运动变化是永无止息的,借对事物如此变化的原因的揭示,即可以发现隐蔽于其中的“几”。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方以智的“合二而一”
命题实含有三层意思:其一,揭示了矛盾的两个方面不仅是互相对立的,而且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而构成为一个统一体的,缺少一方,它方也就不存在,所谓“吉凶、祸福,皆相倚伏”
,即是此意;其二,确认互相依存的对立面的双方经常处于“相侵相逼”的状态,这即承认矛盾的斗争性;其三,肯定矛盾双方会各向其相反方向转化,所谓“静中有动,动中有静,静极必动,动极必静”
②,便是其意。从上面三点看方以智的“合二而一”这一命题,确实比较深刻地表述了矛盾同一性的思想。 尽管在表述上有这样那
①②③ 《东西均。 三征》②《东西均。 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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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缺陷,而且由于受佛教与道家的影响有时还表现出追求超越矛盾的境界的思想倾向。 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个命题还是一个辩证法的命题。
理存于欲:戴震对宋儒禁欲主义的激烈批评
宋明理学中,特别是程朱一派,把“理”作为哲学的最高范畴,第一性的精神实体。 如二程便认为“理”虽“无形”
,但“天下无实于理者”
①,“有理则有气”
②,“有理而后有象”
③。 朱熹则更明确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 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有理便有气流行发育万物。”
④这即把天地人类万物,都说成是“理”这一精神本体的外化。程朱还把“理”和封建伦常等级制度结合起来。 如二程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⑤朱熹则说:“未有这事,先有这理,如未有君臣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
又说:“理只是这一个,道理则同,其
①《河南程氏遗书》卷三。②《程氏粹言》卷二。③《伊川文集。 答张闳中》。
④《朱子语类》卷一。⑤《河南程氏遗书》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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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同,君臣有君臣之理,父子有父子之理。“
①这里就把纲常伦理以至封建等级制度的尊卑大小,说成是先天就有的,是绝对不能违背的天理,人们只能各安其分,服从封建专制的统治。戴震虽然也讲“理”
,但没有把它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神秘“天理”。他的见解十分严实,认为“见于必然之为理”
①,即指事物的必然性为理,又即如一般人说的某事某物所以然的道理。 戴震查阅了孔、孟的言论以及六经传记的记载,发现“理字不多见”。
所见到之仅称“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 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这是说,“理”是分析具体事物时用以区别不同质的概念。 他又引用许慎《说文解字序》的解释:“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这“分理”
即是用以区别不同事物的特殊本质和规律的,据此他说:“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则,名曰理”。
“是故明理者,明其区分也”。
所谓明理就是要懂得区别不同事物的道理,这并没有什么高深和神秘之处。 戴震经过考察后指出:“古人所谓理,未有如后儒之所谓理者矣。”
②
戴震借考察对“理”范畴作了如上的明确的新阐释,即是对宋儒的“理”范畴作了明显的修正。 他还进一步揭露宋儒言“理”的谬误的危害,指出“自宋以来,始相习成俗,则以理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戴震认为,宋儒之所谓“理”
,其实是“心之意见”
,即“凡事至而心应之,其
①《朱子语类》卷六。①②③ 《孟子字义疏证》卷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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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于心,辄曰理如是,古贤圣未尝以为理也“。按照戴震的观点,”天理“即是”自然之分理“
,是“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
“情得其平,是为好恶之节,是为依乎天理”。所以立身行事,只要合于“人之常情”
,虽“不言理而理尽于此”
,否则,舍情求理,其所谓理,无非意见也,未有任其意见而不祸斯民者“
③。这里戴震揭露宋儒以主观意见为理,确是一针见血的。他指出宋儒程子、朱子等人,揉合老、庄、释氏所谓“无欲”
、“空寂”之说,提出“辨乎理欲之分”。他们视人之饥寒号呼、男女哀怨,以至垂死冀生,无非人欲,却空指一绝情欲之感者为天理之本然,存之于心。 所以在“应事”时,即使“事情未明”
,却“执其意见,方自信天理非人欲”
,结果是“小之一人受其祸,大之天下国家受其祸”
,“此理欲之辨,适成忍而残杀之具”。
①由于道学家们以主观意见为理,而不去体民之情,遂民之欲,这种存理去欲的理学教条,不可避免会成为残杀人民的工具。据此戴震批判程朱理学,提出“后儒以理杀人”的有名论断,并发出强烈的控诉:
“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 ……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
②
①《孟子字义疏证》卷下《权》。
②《孟子字义疏论》卷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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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儒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 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
……
彼方自以为理得,而天下受其害者众也。“
①
戴震这两段评议,可以说既平凡而又深刻。说它是平凡的,因为这里没有多少高深的理论,所讲的是人所共知的社会现实。尊长权贵们与卑幼下贱者在“理”面前是不平等的,所谓封建王法也是以封建等级之理作为依据的,这可以说是人人都能看到的平凡之理。 但是它又是深刻的,因为他从平凡的现象中能看到事物的本质,如作出“后儒以理杀人”
的论断,当时就很不容易。 我们回想1918年5月鲁迅发表的《狂人日记》,吴虞对此曾评议说:作者“把吃人的内容和仁义道德的表面看得清清楚楚,那些带着礼教假面具吃人的滑头伎俩,都被他把黑幕揭破了。”
②鲁迅在20世纪初才揭示封建旧礼教的“吃人本质”
,而戴震在18世纪已能看到这一点,这种敏锐的思想应该是前无古人的。戴震对“以理杀人”的后儒的批判,在当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戴震的家乡在徽州,受程朱理学流毒的影响就很深,别的不说,单是妇女受迫害的情况就非常严重。 汪银辉曾著文统计,婺源县城一座1838年建立的孝贞节烈总坊,记载着宋以来受害的妇女有2658人。过了40年到1877年重建孝祠时,受害妇女却激增到5800多人,平均每年增加将近800人,
①《戴东原集。 与某书》②《五四运动文选》,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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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所受毒害的深重。 据《歙县志。 列女传》记载,其中所列“节烈”
、“节孝”
、“贞节”
、“婆媳同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