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现社会-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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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的存在,是一个社会永葆创造精神,在日常生活中谋取进步,并在关键时候化解危机的力量之源。因为民间永远在时代的风口浪尖上,在生活的最深处;民间在日常生活中感知社会的进步与腐朽,通过一点一滴的改造使社会不断告别绝望走向新生。大凡是有理想的国家,必先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使公民成为一个完整的权利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自由人的联合”,所谓以人为本,自然首先是“以自由人为本”。
其后,同在广州的《同舟共进》杂志就“民间是个好东西”做了一期专题,亦算是对本文有所呼应。专栏作家十年砍柴在《三位民间商人的不同命运》中将陈光标此举的意义上接到春秋时期。秦国派兵偷袭郑国,在边境遇到正赶着一群牛去贩卖的郑国商人弦高。弦高知道自己的国家毫无防备,急中生智的他径直将牛群赶到秦军军营,对其主帅谎称郑国国君特命他犒劳远道而来的秦国客人。秦军认定郑国早有准备,立刻班师回国。一个商人就这样化解了本国的一场危机。
十年砍柴注意到,两件事虽然相隔了两千余年,其间中国的社会状况已有了天翻地覆的变迁,但两位商人急纾国难的责任感和智慧却是相同的。比之秦汉以后皇权时期的商人,在商人的自由度与自主性方面陈光标和春秋时期的弦高距离更为接近。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弦高犒师的故事发生在明清将会怎样?这弦高事后很可能以“矫诏”入罪,尽管他办了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野史记载,朱元璋定都南京后,江南大富豪沈万三为了讨好征服者,不但捐资修建南京城墙,且要掏钱犒劳朝廷军队。朱元璋大怒:你一个商人,要犒劳皇家军队,居心何在?于是沈家被抄,沈万三死于流放云南的途中。这个故事是否真实有待考证,但故事的背景是真实的,朱元璋为了维护皇权的统一,不遗余力抑制社会与资本,打击工商业。
相比之下,春秋时期虽然礼崩乐坏,各国攻伐不已,但旧秩序尚有着巨大的维系作用,整个社会还处于前皇权时代,也可以说是前臣民时代。周天子只是天下诸侯名义上的共主,对各国内政无法干涉,各国之内也是国君分封大夫,封地之内政务、财务相对独立,平民阶层亦有相当的自由度。在这种情形下,国君对贵族和庶民的控制是有限的,国与国之间人员流动频繁,各国统治者最头痛的事情是本国百姓逃到别国去,国民中的精英分子也动不动就“用脚投票”,去别国当客卿,比如苏秦、李斯。这样的政治环境下,商业必定发达,思想必定活跃,所以才有临淄那样繁华的商业城市,才有百家争鸣的思想文化黄金时期,也才有弦高这类商人——他们对自己的国家有一种朴素的共同体概念,能自觉地做出保护性的决断,而不需国君宣传动员。
而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特别是从汉武帝开始到1911年清朝覆亡,长达两千年的帝制时代,最具有经营天才的中国商人却活得最窝囊,他们对公共事务根本不敢有自己的主张,必须仰官府的鼻息。看看明清时代的大商人,无一不是成也官府,败也官府。而建构公民社会必然要有两大自由:即人身的自由和资本的自由。如果人和资本完全控制在政府手里,政治权力通吃一切,哪里可能有公民社会的空间?清朝覆亡后,中国从皇权社会艰难地向现代社会转型,伴随这一过程的则是具有现代意义、不同于传统官商的民族工商业的兴起。而过去的一百年内,有这么一个规律:什么时候政府对工商业控制减弱,民族工商业繁荣,这个时候一定是民间社会空间较大、新闻相对自由的时期。
由于几十年的政治原因,至1978年改革开放初始,中国的民间工商业几乎从零开始,民间社会的空间也被挤压到极点——这个时期连商人都几乎没有了。前改革时代不是臣民社会,但也不是公民社会,政府通过城镇的单位体制和乡村的人民公社体制,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管理和高度控制,多数普通人被赋予一个具有高度意识形态色彩的集合名词——“人民”。这个名词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抹杀了公民间的个性差异,也遮蔽了单个公民所应有的一些权利。而历史告诉我们,人民的权利要得到保障,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改革开放以来,可以看到两条相辅相成的脉络:一条是私营经济不断壮大,一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正是这两股力量,不断促进着民间社会的良性发展,使中国人看到了公民社会的雏形。
以上是十年砍柴的精彩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重温本书第一章所涉及的“柏克的问题与圣西门的醒悟”。
【关爱之川,隐于地下】
同样,在《NGO:细胞的作用比口号更坚实》一文中,“自然之友”的创始人之一梁晓燕回忆了该组织的源起及中国NGO的发展。梁晓燕指出1980年代就有公民自由结社投身公共事务,只不过刚开始时人们是本能地去做,还没有给它一个明确的历史定位。
“1990年代初,整个社会的公共领域非常沉寂。在北京,相当多的人对国家、社会、公共事件有关怀,但是不知道用什么方式凝聚起来。我和当时的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先生聊天,讨论我们能做点什么,谈及环境保护,觉得这是一个不少人关心又适于表达的问题,而且便于在政协这样的公共场合大声说话。梁先生对我说,不能光我们两个人,要有那么一群人。你和年轻人熟,能不能找几个人一起来筹划筹划。我就找了杨东平和王力雄。1993年3月,我们第一次聚会,希望能通过这件事更大程度地凝聚公共关怀。这就是‘自然之友’的雏形……很多人觉得世风日下,道德沦丧。确实,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不通畅的社会言论状况,急速打破了约束这个社会的原有道德,而新的道德建设过程极其缓慢。但同时也要看到,人心是不死的。总有那么一些人对这个社会做出良性反应。有了这一些人,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公民社会组织就会壮大起来。”
梁晓燕由此强调,在中国关爱之川隐于“地下”,需挖一道明渠将其汇聚。至于汶川地震时中国志愿者的精神与表现,更令她无比感动:
“灾难突然而来,志愿者的热情也是突然而起。哪个地方被媒体报道,大家就跑到哪儿去救灾。一窝蜂去,一窝蜂走。如果志愿者形成民间组织,保持常规化活动,遇到突发事件做事就会更有计划,更有方向,更有效率,更少盲目性。这次抗震救灾表明,中国人不缺少志愿者精神,不缺少慈善资源,不缺少公益热情,但缺少良好的自组织功能,不能形成横向的有机联系。这需要长时间的构建,更需要能令民间组织正常发育的制度环境。过去对民间社团合法登记的限制太严了,经过抗震救灾,口子仍然没有敞开。参加援助的NGO不少是在战战兢兢地组织募捐,组织活动。灾民的需求和当地政府的需求不一定全部一致。志愿者是为满足灾民的需求而行动,万一和政府的需求不吻合,就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另外,志愿者为灾民服务还有很大空间,远远没有填满,但遇到一些行政管制的阻力。同时,从有效和持久的角度看,NGO和志愿者的自组织能力和干实事的能力也离期望很远。”
【政失求诸野】
著名政论家周瑞金则在《民间动力:中国改革发展的希望》一文中指出:从三十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看,第一阶段的动力,来自亿万民众摆脱贫穷的强烈愿望与执政党那种“不改革死路一条”的危机感的相互推动。进入初步小康后,改革开放的动力则来自执政党注重GDP增长提升政绩的强烈要求,与企业家占据更多更好生产要素的强烈愿望的结合。在这一阶段,一些民众被边缘化,地区、城乡、贫富三大差别被扩大。
周瑞金认为,中国改革发展的真正动力源自民间,化解经济危机的重要力量源自民间。也就是说,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阻力,在于对民间改革动力的不信任不鼓励甚至压制;而所谓新一轮思想解放,最需要解放思想的并非广大民众,而是执政理念落后又失去深化改革愿望的官员,是那些在第二阶段的改革发展中获取巨大利益的既得利益阶层。
上一个三十年,每当改革面临重大进展或某个局部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几乎都围着这样的线索展开——民间小人物“胆大妄为”的冒险“违规”,取得阶段性成果之后,得到开明的地方领导干部的默许甚至鼓励,经由目光敏锐的媒体报道,引发热烈讨论和争议,最终得到高层认可,推向全国,并以政策或法律使之制度化。
农村改革序幕的拉开,“始作俑者”是安徽凤阳小岗村的18个穷得叮当响的农民。他们冒着坐牢杀头的危险签下“大包干”生死状,并一举大获丰收,这点星星之火,才渐次燎原全国。而从乡村涌向城市、最初被报界称为“盲流”并欲严厉禁绝、后被称为“农民工”的“民工潮”促使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推动了城市化并成为托起“中国制造”奇迹的基石。这股大潮一次又一次地冲击着旧有的土地制度、城乡壁垒和工农业的“剪刀差”。工业方面,浙江萧山的鲁冠球悄悄办起的乡村小小农机厂,在财大气粗、包揽几乎所有资源的国营工业的夹缝中渐成气候。众多的“鲁冠球”和千万个曾被蔑视的“个体户”一起,艰难磨砺、胼手胝足,把曾经被体制和政策“围追堵截”得灰头土脸的乡村工业和小摊点小门面壮大成被红头文件从否定到默认,到鼓励、赞许,最终蔚为壮观的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三分天下有其二。安徽“傻子瓜子”拥有者年广久的出现,冲决了“雇工八人以上就是剥削,必须打击”的铁律;温州街巷中涌现的小摊主、小业主“八大王”的命运起伏,抓而又放,成了民间市场及多元流通渠道走向合法化付出的局部代价;浙江海盐一剪子剪开国企改革帷幕的“小裁缝”步鑫生、河北石家庄斗胆承包亏损造纸厂的小小业务科长马胜利……来自年轻知识阶层的IT人士及新技术人士代表……不管其后的命运怎样,他们都在不同层面冲击着几十年计划经济的体制性堤坝。
不用再一一列举了。民间是个好东西,已是无数贤良之共识。这世界最可赞美者莫过于沃野千里,满目生机。无论遭遇怎样的酷暑严寒,民间社会终还是那片让一切文明赖以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的大地。
第三章 物权与税权
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
——约翰·洛克
灵魂失去了庙宇,雨水就会滴在心上。
——里尔克
果壳上的物权
就宪政而言,物权与税权无疑是最重要的两块基石。如果说前者的作用在于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公民,那么后者的作用则为商定公民为购买政府提供的服务理应支付的价格。近些年来,中国公民之所以对物权与税权寄予厚望,就在于他们越来越重视通过重申这些权利以重订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
2007年3月16日上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十三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