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新秀-第1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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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队,那恐怕又出什么事情了。
“贾局长,我明雪雁,柳大在休息。”
“他究竟在干什么,手机关机,传呼不回,他这个刑警队长还想不想干了,让他立刻给我回电话……”电话里的贾玉林上来就是一通怒吼。
第九十七章 肇事者
被贾玉林吼的有些不知所措的明雪雁迅速急匆匆的来到了柳罡的房门前,轻轻的敲响了房门,然而,屋子里没有一点反应,她的心底,升起一股子不好的预感,推了推门,没有一点的反应。
迟疑了一下,她找服务员拿来了钥匙,好在,她和柳罡是一起住进旅店的,名字,也登记的是她一个人的名字,服务员并没有为难她,爽快的把钥匙给了她,打开门进入柳罡的房间,屋子里,空无一人。
无奈的,明雪雁只能是返身出门,可还没有出门,她又返回了房间,干脆的关上房门,关了灯,躺在了柳罡的床上,只是,趟在床上,她却哪有半点的睡意。
柳大队究竟干什么去了?临山那边究竟又发生了什么事情?柳罡作为一个刑警大队长,除了执行秘密任务,或者是比较特别的任务,手机不可能关机,临山那边,贾玉林两点钟还在刑警队,那显然也是出了什么大事,或者是什么大案子。
躺了不知道多久,忽然的,窗门被人推了开来,本能的,她屏住了呼吸,紧接着,只见一道黑影出现在了窗口,那身影正是柳罡,她猛然的打开了手里的手电,电筒光射向了来人,却是顿时的脸色一变。
“你是谁……”电筒光下的面庞,却居然并不是柳罡,而是一个陌生人,一个陌生的大胡子男人。
“明雪雁,你怎么在我的房间里?”
“柳大,你怎么成了这副模样?”明雪雁一愣,来人的声音,却是柳罡的声音。
“我出去办了点事情,是不是发生什么事情了?”进来的大胡子男子,自然是柳罡无疑了,当然,也是去了月湖小区的大胡子大眼镜男子,他确定了晚上郑瑜可能要去和郭玉荣见面后,就隐约的猜到了他们去的地方,就是孙红说起的那个别墅,自然的,他不会以真面孔去。
尽管已经猜到了郑瑜要去的地方,为了保险,柳罡依旧没有直接去别墅,而是守在了医院外,直到那车接上了郑瑜,才叫了个出租车跟上去,他一路数次换乘出租车,一直跟到了滨湖路,尽管没有来过明阳,可看到那座湖,他也知道,自己没有猜错,再加上进入滨湖路,车流少了,他不敢跟的太近,好在,已经基本确定了位置,他直接的打车去了月湖小区。
“贾局长让你立刻给他打电话!”明雪雁有些埋怨的瞪了柳罡一眼,显然的,是为柳罡的不信任而不满。
“哦!”柳罡也顾不得明雪雁的不满,立刻的拿出电话开机,打了回去,电话刚刚接通,电话里就传来了一声有些怒气冲冲的声音,“孙来泽自杀了!”
“孙来泽自杀了……”柳罡脸色陡然的一变,他千算万算,却是没有算到,孙来泽居然会自杀。
“刀片割破咽喉自杀的,你立刻给我滚回来!”贾玉林说完,气冲冲的挂了电话。
“孙来泽怎么能够自杀的了?”一边的明雪雁明显的愣了一下,孙来泽那可是打了一道招呼又一道招呼,又关的单间,他怎么可能有机会自杀。
“刀片割破咽喉自杀的!我们马上回去!”孙来泽自杀,却是让他们不得不立刻赶回去了,迟疑了一下,他还是迅速的给翟芸打了个电话,此时回去,除了包车,那也就只有翟芸她们的车了,反正已经回去了,他倒是不担心谁找翟芸他们的麻烦。
柳罡亲自的开车,这么的一车子人,他可是要为大家的安全负责,李骏和周小伟现在可都还在医院,他可不希望再出什么意外。一路上,却是并没有遇到什么麻烦,甚至,连跟踪他们的车辆也没有,当然,晚上车辆本来就少的可怜,而他几乎又将车开到了最快,就是有人想跟踪,也很难跟踪的上。
不过,没有跟踪,他也没有掉以轻心,谁知道对方会不会安排人在路上等着他们呢,这可是一大车人,不是他一个人,幸运的是,一直到了新峰,也没有遇到什么麻烦。到了新峰,柳罡并没有继续前行的意思,虽然贾玉林催的急,可在他看来,这个车祸肇事者,那却是比孙来泽自杀的事情迫切一些,孙来泽已经死了,多耽搁一点时间,和少耽搁一点时间,那并不要紧,倒是这车祸的肇事者,十二小时一到,那就得放人。
他径直的将车开到了派出所,他已经接到了陈雨梅的电话,知道那个肇事者在派出所。虽然也是五点多了,派出所的审讯室,依旧的亮着灯,他们的车开进派出所,就惊动了正在值班的民警,以及正陪着值班民警聊天的宁东。两人一起走出了值班室。
“柳大队,你来了!”看见柳罡,宁东立刻大声的叫了起来。
“恩,情况怎么样?”时间紧迫,柳罡也仅仅的和值班民警点头打了个招呼,就迫不及待的询问起了案情。
“没有任何进展,这人以前是陶县刑警队的,九二年挨了个处分,一气之下辞职去了金阳水泥厂,直接就当了保卫科的科长……”宁东也赶紧的汇报起了情况,尽管已经询问了几个小时,他们却并没有获得更多的信息。
九二年,陶县刑警队……听着宁东的叙述,柳罡的心底,却是迅速的浮现出了这么两个词,朱富国被杀,那同样是九二年,而击毙朱富国案犯罪嫌疑人的,刚好也是陶县刑警队,这一切,是巧合,还是这管强,根本就是当初的当事人之一?
怀着这样的猜测,柳罡进入了审讯室,夏先锋和一个派出所的民警,此时正在询问着管强,管强看上去精神抖擞,至少,表面看上去比审讯的夏先锋和那位民警更加的精神,看见审讯室的门推开,他的眼睛,迅速的看了过来,而他的眼光,立刻的就落在了柳罡的身上,两双犀利的眼睛,迅速的对在了一起。
“管科长!”柳罡走到管强对面,伸出了手。
“你就是临山刑警大队柳大队吧?”管强也伸出了手,只是,他的心底,却是有着太多的疑惑,这个柳罡,究竟要干什么,居然这个时候和自己握手。
“不错,我就是柳罡。”夏先锋让了开去,柳罡也不客气的坐了下来。
“柳大队,撞了你们刑警队的车,我真的很抱歉。”管强满脸的歉意。
“管科长,我们需要查一下你的手机通话记录,不知道是否方便?”柳罡没有废话,刚刚的握手,他自然的用上了魂印诀,只是,魂印诀却也并非万能,这管强显然是一个戒备心非常强的人,他并没有获得太多的内容,不过,却也不是完全的一无所获,至少,他获得了一段非常有用的通话内容,尽管只有管强自己的话,却也足够表明,这次车祸,是一起蓄意的谋杀,那段对话很简单,只有两句,‘车卡在了树上,主角不在车上!’‘好的!’
“呵呵,配合公安机关查案,是我们公民应尽的责任嘛!”尽管不无调侃,管强却是爽快的拿出了电话,递给了柳罡。
柳罡随意的翻看了一番,然而,上面,并没有那个时间段的可疑电话,那个时段,总计也就两个电话,一个是报警电话,一个电话,倒是陶县的电话,电话号码的名称显示是保卫科,只是,那个电话通话时间乃是三分钟,显然不是那个简短的电话。尽管这个结果让柳罡有些失望,却也在意料之中,他面对的,可是一个曾经的同行,反侦察能力,那可不是一般人可比的。
是管强删除了那个电话,这个可能性应该不大,如果删除了那个电话,移动那里一查就知道了,这管强应该不会犯这么一个错误,不是删除了电话,那就是说他有两张卡,从魂印诀得到的信息看,那个报警电话,和那个简短的电话,是紧挨着的,最多也就间隔二三十秒,一个手机只能上一张卡(那时候,还没有双卡手机),换卡,根本就来不及,不过,两张卡用一部手机不可能,两部手机却是完全可能的。
时间段……柳罡猛然的心底一动,迅速的从包里掏出了记录本,记录本上,记录着几个电话号码,那正是他从郭玉荣手机上抄下来的,其中的一个接电话时间,正好是一点三十五分,而报警电话,是三点三十四分,那个短话电话,正是在报警电话之后打的,时间上,刚刚的吻合。而且,之前一个小时左右,郭玉荣的手机还和他通过话,时间有足足七分钟。
管强还有一部手机!柳罡迅速用管强的电话拨了一下自己的电话,却并不是那个和郭玉荣通话的手机,他立刻明白,管强身上,还有一部手机,只是,那手机在什么地方呢,管强身上,藏一部手机的可能性却并不大,刚才,管强打开包的时候,他也留意着,包里,似乎也没有另一部手机。
汽车……柳罡迅速的想到了一个地方。
第九十八章 电话监听
“柳大队,我们在汽车驾驶室的沙发座下找到一个手机……”得了柳罡的吩咐,很快的,宁东就拿了一部手机走了进来。
柳罡却是看见,管强的脸色陡然的变了变,只不过一瞬间就恢复了正常,手机关着机,柳罡打开手机,脸上顿时微微的笑了起来,或许管强压根没有想到他们会传讯他,或许他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删除,总之,手机上的通话记录并没有删除。
“管科长,不知道这个电话,是怎么一回事?”柳罡拿着手里的手机,淡淡的问道。
“柳大队,这是我私人的东西,我私人的事情,你无权查看,也无权过问,你这么做,是违法。”管强的口气依旧的强硬。
“很遗憾,现在这些东西,是属于犯罪证据,而你现在,是犯罪嫌疑人,至于违法不违法,那也不是你说了能算。”柳罡淡淡的道。
“我可以不开口,十二小时你找不到有效证据,传讯时间一到,你就必须放人。”管强淡淡的抬了抬手腕,看了看时间,“柳大队长,你还有一个小时三十三分钟!”
“呵呵,看来管科长离开刑警队,也没有忘记学习法律啊。”柳罡也不恼。
“这毕竟是法制社会,多了解一些法律,对人总是有好处的。”管强微微的笑着。
“那管科长不知道知不知道《人民警察法》?”柳罡淡淡的摇了摇头,也不等管强回答,就自顾自的说道,“哦,我忘了,管科长92年就辞职下海,不是警察了,明警官,你和管科长说说人民警察法的相关条款。”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明雪雁缓缓道出。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基于宪法确立的这一法制统一原则,我国《立法法》就法的适用效力和相互和谐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