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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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有过,为父祖者多不自知,贵官尤甚。盖子孙有过,多掩蔽父祖之
耳目。外人知之,窃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于乡曲贵宦,人之进见有
时,称道盛德之不暇,岂敢言其子孙之非!况又自以子孙为贤,而以人言为
诬,故子孙有弥
天之过而父祖不知也。间有家训稍严,而母氏犹有庇其子之恶,不使其
父知之。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
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
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陵人;侵害善良,
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
争论,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
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
私托场务买物……皆不偿其直;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
其报;典买婢妾,限以抵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
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
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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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贪缪勿使仕宦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
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令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
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
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
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厉数乡曲三十年前
宦族,今能自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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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业兴替系子弟
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很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
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
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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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长幼宜异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
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
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
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
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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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
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
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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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
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
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
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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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
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
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
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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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
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
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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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
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
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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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
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
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
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
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
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
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
尽废恩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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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
后有所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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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
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
不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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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
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
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
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
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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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
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
所居,妻犹不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必同其母而
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贷,
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
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
顿然悔悟,岂不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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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治生难托人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
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
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
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
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
鲜不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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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不可幼议婚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
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
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
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
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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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亲贵人物相当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
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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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娶当父母择配偶
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
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很妒,若嫁美婿,万一不
和,卒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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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妁之言不可信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
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给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
资。”给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
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
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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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亲结亲尤当尽礼
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然其间妇女无
远识,多因相熟而相简,至于相忽。遂至于相争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识而
骤议亲者。故凡因亲议亲,最不可托熟阙其礼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极于责
备,则两家周致,无他患矣。故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
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为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
薄而怨生,又有不审于其初之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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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可怜宜加爱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
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不如
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
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
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
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
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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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年老尤难处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
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
享高年者,尤为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
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
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
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