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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袁氏世范-第9章

小说: 袁氏世范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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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买婢妾当询来历 

     买婢妾既已成契,不可不细询其所自来。恐有良人子女,为人所诱略。 
果然,则即告之官,不可以婢妾还与引来之人,虑残其性命也。 

…  78…

                              买婢妾当审可否 

     买婢妾须问其应典卖不应典卖。如不应典卖则不可成契。或果穷乏无所 
倚依,须令经官自陈,下保审会,方可成契。或其不能自陈,令引来之人于 
契中称说:“少与雇钱,待其有亲人识认,即以与之也。” 

…  79…

                             狡狯子弟不可用 

     族人、邻里、亲戚有狡狯子弟,能恃强凌人,损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 
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内既奸巧,外常柔顺,子弟责骂狎玩常能容忍。 
为子弟者亦爱之。他日家长既殁之后,诱子弟为非者皆此等人也。大抵为家 
长者必自老练,又其智略能驾驭此曹,故得其力。至于子弟,须贤明如其父 
兄,则可无虑。中材之人鲜不为其鼓惑,以致败家。唐史有言,“妖禽孽狐 
当昼则伏息自如,得夜乃佯狂自恣,正谓此曹。若平昔延接淳厚刚正之人, 
虽言语多拂人意,而子弟与之久处,则有身后之益。所谓“快意之事常有损, 
拂意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广思之。 

…  80…

                              淳谨干人可付托 

     干人有管库者,须常谨其薄书,审其见存。干人有管谷米者,须严其簿 
书,谨其管钥,兼择谨畏之人,使之看守。干人有贷财本兴贩者,须择其淳 
厚,爱惜家累,方可付托。盖中产之家,日费之计犹难支吾,况受佣于人, 
其饥寒之计,岂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见可欲,其心必乱,况下愚之人,见 
酒食声色之美,安得不动其心!向来财不满其意而充其欲,故内则与骨肉同 
饥寒,外则见所见如不见。今其财物盈溢于目前,若日日严谨,此心姑寝。 
主者事势稍宽,则亦何惮而不为?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为可偿,犹未 
经虑。久而主不知觉,则日增焉,月盈焉。积而至于一岁,移用已多,其心 
虽惴惴无可奈何,则求以掩覆。至二年三年,侵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 
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脐。故凡委托干人,所宜警此。 

…  81…

                                  存恤佃客 

     国家以农为重,盖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 
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周之。耕耘之际,有所假 
贷,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 
非时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干人私有所扰;不可因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 
不可强其称贷,使厚供息;不可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视之爱之, 
不啻如骨肉,则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无愧怍矣。 

…  82…

                              佃仆不宜私假借 

     佃仆妇女等,有于人家妇女、小儿处称“莫令家长知”,而欲重息以生 
借钱、谷,及欲借质物以济急者,皆是有心脱漏,必无还意。而妇女、小儿 
不令家长知,则不敢取索,终为所负。为家长者宜常以此喻其家知也。 

…  83…

                              外人不宜入宅舍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妇人以买卖、针灸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 
凡脱漏妇女财物及引诱妇女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  84…

                              溉田陂塘宜修治 

     池溏、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须于每年冬月水涸之际,浚之使深, 
筑之使固。遇天时亢旱,虽不至于大稔,亦不至于全损。今人往往于亢旱之 
际,常思修治,至收刈之后,则忘之矣。谚所谓“三月思种桑,六月思筑塘”, 
盖伤人之无远虑如此。 

…  85…

                              修治陂塘其利博 

     池塘、陂湖、河埭有众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当相与率倡,令田主 
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时修筑,令多蓄水。及用水之际,远近高下,分水必 
均。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岂不博哉!今人当修筑之际,靳出食力,及 
用水之际,奋臂交争,有以锄耰相殴至死者。纵不死亦至坐狱被刑,岂不可 
伤!然至此者,皆田主悭吝之罪也。 

…  86…

                               桑木因时种植 

     桑、果、竹、木之属,春时种植甚非难事,十年二十年之间即享其利。 
今人往往于荒山闲地,任其弃废。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 
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宁不思使向来天不产此,则将 
何所争?若以争讼所费,佣工植木,则一二十年之间,所谓“材木不可胜用” 
也。其间,有以果木逼于邻家,实利有及于其童稚,则怒而伐去之者,尤无 
所见也。 

…  87…

                                 邻里贵和同 

     人有小儿须常戒约,莫令与邻里损折果木之属。养牛羊须常看守,莫令 
与邻里踏践山地六种之属。人养鸡鸭须常照管,莫令与邻里损啄菜茹、六种 
之属。有产业之家,又须各自勤谨,坟茔山林,欲聚丛长茂荫映,须高其围 
墙,令人不得逾越。园圃种植菜茹六种及有时果去处,严其篱围,不通人往 
来,则亦不至临时责怪他人也。 

…  88…

                              田产界至宜分明 

     人有田园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异居分析之初,置产、典买之际,尤 
不可不仔细。人之争讼多由此始。且如田亩有因地势不平,分一丘为两丘者; 
有欲便顺并两丘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为田,又有以田为屋基园地者;有 
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虽有经界图籍,坏烂不存者多矣。况又从而改易, 
不经官司、邻保验证,岂不大启争端!人之田亩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 
莫令倾倒,人之屋基园地若及时筑叠坦墙,才损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 
沟堑,才损即修,有何争讼!惟其卤莽,田畔倾倒,修治失时,屋基园地只 
用篱围,年深坏烂,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犹可辩明,间有以木以石以 
坎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为界,而外又有坑相似者,未尝不启纷纷不决之 
讼也。至于分析,止凭阄书,典买止凭契书,或有卤莽,该载不明,公私皆 
不能决,可不戒哉!间有典买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称说不明,因 
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  89…

                              分析阄书宜详具 

     分析之家置造阄书,有各人止录己分所得田产者,有一本互见他分者。 
止录己分多是内有私曲,不欲显暴,故常多争讼。若互见他分,厚薄肥瘠可 
以毕见,在官在私易为折断。此外,或有宣劳于众,众分弃与田产;或有一 
分独薄,众分弃与田产;或有因妻财、因仕宦置到,来历明白;或有因营运 
置到,而众不愿分者,并宜于阄书后开具。仍须断约,不在开具之数则为漏 
阄,虽分析后,许应分人别求均分。可以杜绝隐瞒之弊,不至连年争讼不决。 

…  90…

                              寄产避役多后患 

     人有求避役者,虽私分财产甚均,而阄书砧基则装在一分之内,令一人 
认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须充应。而其子孙有欲执书契而掩有之者,遂兴诉讼。 
官司欲断从实,则于文有碍;欲以文断,而情则不然。此皆俗曹初无远见, 
规避于目前而贻争于身后,可以鉴此。 

…  91…

                             冒户避役起争之端 

     人有已分财产而欲避免差役,则冒同宗有官之人为一户籍者,皆他日争 
讼之端由也。 

…  92…

                              析户宜早印阄书 

     县道贪污,遇有析户印阄则厚有所需。人户惮于所费,皆匿而不印,私 
自割析。经年既深,贫富不同,恩义顿疏,或至争讼。一以为己分失去阄书, 
一以为分财未尽,未立阄书。官中从文则碍情,从情则碍文,故多久而不决 
之患。凡析户之家宜即印阄书,以杜后患。 

…  93…

                             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阄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就问见佃人,有 
无界至交加,典卖重叠。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经 
分析。或系弃产,必问其初应与不应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必问其初 
曾与不曾勘会。如系转典卖,则必问其元契已未投印,有无诸般违碍,方可 
立契。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如价贯年月、四至、亩 
角,必即书填。应债负货物不可用,必支见钱。取钱必有处所,担钱人必有 
姓名。已成契后,必即投印,虑有交易在后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后,必即 
离业,虑有交易在后而管业在前者。已离业后必即割税,虑因循不割税而为 
人告论以致拘没者。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而 
人户不悉,乃至违法交易,及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以至重叠交易,词 
讼连年不决者,岂非人户自速其辜哉! 

…  94…

                             邻近田产宜增价买 

     凡邻近利害欲得之产,宜稍增其价,不可恃其有亲有邻及以典至买及无 
人敢买而扼损其价。万一他人买之则悔且无及,而争讼由之以兴也。 

…  95…

                              违法田产不可置 

     凡田产有交关违条者,虽其价廉,不可与之交易。他时事发到官,则所 
废或十倍。然富人多要买此产,自谓将来拼钱与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 
然自遗患与患及子孙者甚多。 

…  96…

                             交易宜著法绝后患 

     凡交易必须项项合条,即无后患。不可凭恃人情契密不为之防,或有失 
欢则皆成争端。如交易取钱未尽及赎产不曾取契之类,宜即理会去着,或即 
闻官以绝将来词诉。切戒,切戒! 

…  97…

                             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买产之家当知此理, 
不可苦害卖产之人。盖人之卖产,或以阙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 
婚嫁、争讼,已有百千之费,则鬻百千之产。若买产之家即还其直,虽转手 
无留,且可以了其出产欲用之一事。而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则阳距 
而阴钩之,以重扼其价。既成契,则姑还其直之什一二,约以数日而尽偿。 
至数日而问焉,则辞以未办。又屡问之,或以数缗授之,或以米谷及他物高 
估而补偿之。出产之家必大窘乏,所得零微随即耗散,向之所拟以办其事者 
不复办矣。而往还取索,夫力之费又居其中。彼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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