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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01老子道德经校释-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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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经文也。上“厌”字与下“厌”字,今字形虽同,而音义尚异。上“厌”,压也;下“厌”,恶也。盖“厌”字四声转用,最为分明(参照顾炎武唐韵正二十九叶)。“夫唯不厌”,“厌”,益涉切,则入声也。“是以不厌”,“厌”,于艳切,则去声也。释文出“厌”字:“于艳反。”是知有下“厌”而不知上二“厌”字,遂使老义为之不明。说文:“厌,笮也,从厂,猒声。”徐曰:“笮,镇也,压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将以厌众。”后汉杜邺传:“折冲厌难。”前五行志:“地震陇西,厌四百余家。”礼记檀弓:“畏、厌、溺。”荀子强国:“如墙厌之。”又解蔽:“厌目而视者,视一以为两。”集韵或作“猒”,亦作“压”。此云“夫唯不厌”,即“夫唯不压”也。下一“厌”字,于艳切,当如论语“学而不厌”之“厌”,周礼大司徒注疏“有嫌厌”之“厌”,淮南主术篇“是以君臣弥久而不相猒”之“厌”。“是以不厌”,即“是以不恶”也。夫唯为上者无压笮之政,是以人民亦不厌恶之也。   
  【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故去彼取此。】   
  罗振玉曰:“是以”,敦煌辛本作“故”。 
  谦之案:遂州本亦作“故”。傅、范本“不”上均有“而”字。又“去彼取此”句见十三章、三十八章,淮南道应训引同此。 
  【音韵】此章江氏韵读无韵。高本汉:威、至韵。武内义雄:增知、爱、贵韵。谦之案:严可均说文声类脂部收“至声”“威声”。王念孙古韵谱威、爱与贵同入脂部,至,并入脂部、至部。又知,入支部,则不但威、至为韵,威、至、知、爱、贵实支、脂合韵也。 
  右景龙碑本四十四字,敦煌本同,河上、王本四十五字,傅、范本四十八字。河上题“爱己第七十二”,王本题“七十二章”,范本题“民不畏威章第七十二”。                    
第七十三章 
  【勇于敢则杀,勇于不敢则活,知此两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恶,孰知其故?】   
  严可均曰:“知此两者”,河上、王弼无“知”字。“孰知其故”,此句下各本有“是以圣人犹难之”。罗振玉曰:景龙、御注、景福三本均作“知此两者”,敦煌庚、壬二本作“常知此两者”。“是以圣人犹难之”,景龙本、敦煌辛本无此句。 
  谦之案:严遵、遂州亦无此句。景福、敦煌壬本“杀”作“○”。磻溪、楼正、高翿、柰卷作“知此两者”,严遵、景福作“常知此两者”。淮南道应训引第二句同,人间训:“能勇于敢,而未能勇于不敢也。”又列子力命篇:“老聃语关尹曰:‘天之所恶,孰知其故?’言迎天意,揣利害,不如其已。”语皆出于此章。又各本有“是以”一句,当从碑本删去。马叙伦曰:“‘是以’一句,乃六十三章错简复出者,易州无此句,可证也。”   
  【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囗然而善谋。】   
  严可均曰:“不召而来,然而善谋”,“来”下一字未刻。御注、王弼、高翿作“繟”,释文引梁王尚、钟会、孙登、张嗣作“繟坦”二字,引河上作“墠”。 
  罗振玉曰:释文:“墠,梁王尚、钟会、孙登、张嗣本作‘坦’。”敦煌庚本亦作“坦”,辛、壬本作“不言”。 
  谦之案:此文“繟”“坦”并出,碑文空一格,何字不明。严、彭、王羲之本作“坦”,柰卷作“繟”。方以智曰:“‘繟然’与‘坦然’‘啴然’互通。焦氏翼曰:‘繟音阐,王作坦,严作默,不如作繟为长。’智按王辅嗣注作‘坦然’者亦通。盖‘单’与‘亶’古通,犹‘嬗’之于‘禅’,‘儯凇畣病!畣舻ヒ羯疲阂玻湟魡曰海侍迫擞谩畣弧!保ㄍㄑ啪戆耍┞膹曰:“繟、坦、墠三字音相近,得通用。”大田晴轩曰:“‘坦然’,平貌。言天道平易,似无谋者,而歙、张、与、夺、善谋而不失也。‘坦然’或作‘繟然’,繟音阐,舒缓貌,亦通。”今案严本作“默”,谊古。或作“繟”作“坦”,皆非。傅、范本亦作“默”。范曰:“‘默’字,傅奕同古本,河上公并开元御注本作‘繟’,王弼、梁王尚、孙登、张嗣作‘坦’,今依古本。”又王充论衡初禀篇曰:“人徒不召而至,瑞物不招而来,黯然谐合,自然道也。”即本老子此章,但“坦然”作“黯然”。此字景龙碑未刻,敦、遂本作“不言”,“不言”亦即“黯然”也。傅、范本作“默然”,与“黯然”形义相近,必有一是,当从之。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严可均曰:“疏而不漏”,各本“不失”。 
  毕沅曰:河上“不”作“勿”。 
  谦之案:作“不漏”是也。孙矿古今本考正曰:“‘疏而不失’,‘失’一作‘漏’。”后汉书杜林传注、魏书景穆十二传均引“失”作“漏”。群书治要亦作“漏”。“漏”,玉篇“力豆切,漏泄也。”淮南泰族“朱弦漏越”,注“穿也。”不漏即不泄不穿,亦即不失也。 
  【音韵】此章江氏韵读:杀、活、害韵(祭部,杀音设,活,胡厥反,害,胡折反)。恶、故韵(鱼部),胜、应韵(蒸部),来、谋韵(之部)。姚文田同。奚侗:杀、活为韵,未及“害”字。陈柱:来、谋、恢、失韵。按“害”,古读割,释名:“害,割也,如割削物也。”又通“曷”,孟子:“时日害丧?”经文三十五章“害”,去声,协太。此“害”入声,协杀、活。江有诰唐韵四声正十四泰:“害”,胡盖切。按古有入声,当与曷部并收。老子任为篇“此两者或利或害”,与杀,活协。邓廷桢曰:杀、活、害为韵。害在祭部,杀、活则祭部之入声。诗蓼莪五章烈、发、害为韵,是其证也。 
  右景龙碑本五十八字,敦煌本五十七字,河上、王、傅、范本均六十四字。河上题“任为第七十三”,王本题“七十三章”,范本题“勇于敢章第七十三”。                    
第七十四章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而○之,熟敢?】   
  严可均曰:“民不畏死”,高翿“民”下有“情”字。“若使常畏死”,御注、高翿“使”下有“人”字,河上、王弼有“民”字。“○之”,各本作“杀之”,下仿此。 
  罗振玉曰:“若使民”,景龙本、敦煌辛本无“民”字。“常畏死”,敦煌辛本“畏”上有“不”字。“吾得执”,景龙本、敦煌辛本“得执”均作“执得”。“孰敢”,敦煌辛本“敢”下有“矣”字。 
  武内义雄曰:“民不畏死”,敦、遂二本“民”下有“常”字,景本无。“惧之”句末,敦一本有“哉”字,诸本无。“若使民” ,敦、遂二本无“民”字,“常”下有“不”字。“吾得执而杀之”,敦本“得执而”作“诚得而”,遂本作“试得而”,景本作“执得而”。 
  谦之案:磻溪、楼正、顾、彭、傅、范、赵、高翿首“民”下均有“常”字,磻溪、柰卷、遂州、赵“使”下均有“人”字。傅无“执”字,“敢”下有“也”字。严“熟”上有“夫”字,下有“矣”字。又尹文子大道下、慎子外篇均引老子曰:“民不畏死,如何以死惧之?”与傅、范本作“如之何”略同。 
  易顺鼎曰:毕氏考异傅奕本作“民常不畏死”。按下云“若使民常畏死”,则此亦当有“常”字矣。容斋续笔卷五、卷十两引皆有“常”字。……“而”皆作“则”,“奇”一作“恶”。 
  谦之案:“杀”作“○”,俗。“杀”字据一切经音义卷六引说文:“戮也,法也。”二徐本无“法也”二字。“杀”之古训不明,遂使惨礉寡恩者本老子而归于刑名矣。   
  【常有司○者○。夫代司○者,是谓代大匠○。】   
  罗振玉曰:“常有司杀者杀”,敦煌庚本、景福本均无“杀”字。“夫代司杀者杀”,景龙、御注、景福、敦煌庚、辛诸本均无“杀”字。“是谓”,敦煌庚本作“谓”,辛本作“是”。“代大匠”,御注本无“大”字,“匠”作○,即“匠”之别构。 
  孙矿古今本考正曰:“夫司杀者”,今本“夫”下多“代”字,“者”字下多“杀”字。 
  马叙伦曰:文子上仁篇、广弘明集五、孙盛老子非大贤论引无“谓”字。 
  谦之案:遂州本无“常”字,河上、柰卷无首句下“杀”字,遂州、庆阳、河上、柰卷、顾无次句下“杀”字。遂州、严、彭、傅、范、高翿无“谓”字。“大匠○”,“○”字,遂州本作“○”,诸河、王本均作“斲”。“○”为“斲”之别构。玉篇:“斲,斫也。”易系辞下传:“斲木为耜。”“斩”疑为“斮”字之误。字林:“斮,斩也。”玉篇:“斮,例略切,斩也,断也,削也。”   
  【夫代大匠○,希有不伤其手。】   
  严可均曰:御注无“夫”字。“其手”,御注、王弼作“其手矣”,河上作“其手者矣”。罗振玉曰:“夫代大匠斲者”,景龙、御注、景福、敦煌庚、辛诸本均无“者”字。“希有不伤其手矣”,景龙本、敦煌辛本均无“矣”字,敦煌庚、辛本均无“有”字。 
  谦之案:遂州、庆阳、磻溪、楼正、严、顾、彭、赵均无“者”字。遂州、严、傅均无“有”字。傅“希”作“稀”,“不”下有“自”字。又淮南道应训引二句有“者”字,亦无“有”字“矣”字。毕沅曰:“本皆异,唯陆希声同奕。道德书,河上公多与王弼同,奕多与希声同也。” 
  【音韵】此章江氏韵读无韵,诸家并同。谦之案:此章斲、手为韵。李赓芸曰:“斲”在广韵入声四觉,竹角切。按“斳”从斤,○声,今本无“声”字,必徐鼎臣所删也。说文:“○,酒器也,象酒器形。”此即毛诗“酌以大斗”之“斗”。“斗”为借字,“○”为正字。既是象形,“○”字当为建首。“○”字“金”旁,后儒所加,宜为重文也。说文如“斗”字从斗,斲声,“○”字从见,○声,读若兜,皆一例。老子“制惑”章“夫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伤其手矣”,斲与手韵。吕氏春秋贵可篇:“故曰大匠不斲,大庖不豆,大勇不斗,大兵不寇。”淮南说林训略同。是“斲”之本音当与“斗”同,竹角切者,其转音也。 
  右景龙碑本五十五字,敦煌本五十四字,河上本五十六字,王本五十九字,傅本六十一字,范本六十字。河上题“制惑第七十四”,王本题“七十四章”,范本题“民常不畏死章第七十四”。                    
第七十五章 
  【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   
  严可均曰:“民之饥”,御注作“人之”。 
  罗振玉曰:御注本、敦煌辛本诸“民”字均作“人”。“饥”,诸本均作“饥”,下同。 
  谦之案:景福、庆阳、楼正、柰卷、河上、顾、赵、诸王本均作“民”,遂州、邢玄、严及后汉书郎顗传引并作“人”,傅、范本“饥”下有“者”字。毕沅曰:“‘饥’,河上公、王弼诸本皆作‘饥’。案古‘饥馑’字作‘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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