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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正说清朝三百年-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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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办贪暴。顺治帝为了杜绝贪污订出十分严格的规定:官员犯赃十两,衙役犯赃一两以上,流徙,赃重者处以绞刑。康熙朝所修的《大清会典》规定:“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大清律》对于监守自盗和官吏受财者,都作了严刑规定。例如监守自盗,1两以下杖80,20两杖1百,流2千里,40两斩。官吏受财者1两以下杖70,40两杖1百,徒3年,120两,绞(监候)。   
  二、严惩贪污受贿。这个时期对贪污、纳贿的官员给予了惩罚——革职、抄家、处死或令自尽。处死的,例如顺治朝有大学士陈名夏、巡按顾仁,雍正朝有河南学政俞鸿图,乾隆朝处死的不法官员包括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更多,有名的如浙江巡抚王亶望、陕甘总督勒尔谨、闽浙总督伍拉纳、陈辉祖、山东巡抚国泰、浙江巡抚福菘、两淮盐政高恒等。至于被革职、抄家的那就更多。雍正初年清查钱粮,督抚、布政使、粮道官员共11名,再有苏州织造李煦。这些处置对有贪心的官吏起了震慑作用,敲响了警钟。   
  三、崇奖清廉。康熙帝重视好典型的教育作用。当时于成龙、汤斌、张伯行、陈瑸都比较廉洁,受到康熙帝赞扬,其中于成龙最突出,得到康熙帝高度赞扬,誉为“天下第一廉吏”。康熙帝崇奖清廉,促进了廉风的形成。康熙一朝,大臣大都比较端谨;只是康熙后来宽政,末年康熙帝多病,内政外交渐废,贪污之风有所抬头。   
  四、加强监察和考核。顺治时对京官实行京察,对地方官实行大计。皇太极就设立了监察机关——都察院,负责对官吏监察。雍正元年掌勘察官府公事的六科(吏、户、礼、兵、刑、工)给事中并入都察院,监察职能进一步加强。   
  五、实行耗羡归公,养廉加俸制。清初由于官员俸禄低,上索于下,下转索于民成为习惯。征收赋税时以弥补损耗为名,在正额之外再多收一些,称作“耗羡”。雍正二年开始实行耗羡归公,将耗羡全部交公,一部分留补亏空,其余发给大小官员养廉,起到限制官吏贪污勒索作用。 
乾隆后期到清末 
  这个时期吏治逐步败坏,朝廷廉政措施不力。   
  乾隆后期由于皇帝骄奢淫逸,要求官员向他“贡献”、“报效”,以罚代惩,官吏贪污成风,巨贪和褪钦飧鍪逼诔鱿值摹>」芮】谕芬步擦钩头A思父龃筇埃缙芑狄盐蘅赏旎亍!  
  嘉道时期,吏治败坏又有新的特点。第一、官员贪污多串通作案,例如嘉庆十一年直隶司书王丽南私雕假印,串通银号虚收310600两,十四年通州粮仓场舞弊,中西二仓短米9600余石。户部银库累遭库吏侵蚀,道光二十三年,查出乾隆末年以来被侵吞900余万两。道光时期河工官员贪占河工费极为严重。朝廷每年下拨的河工费达五六百万,河工官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贪占大部分。第二、官员们普遍因循怠玩,大吃大喝,玩忽职守,最突出的例子是嘉庆二十五年兵部把印都丢了。第三、人际陋规多,详《门包与别敬》。第四、官吏不思进取,庸俗鄙陋。嘉道两朝担任军机大臣的曹振镛没有兴国之术,却阻拦向皇帝进言、限制知识分子、阿谀奉承,庸俗不堪,造成道光后世风柔靡。嘉庆帝打击了以和⒏桓俚忍肮伲头A烁鞲鎏拔郯讣械淖锓福拦馐逼谑敌泻T耍勾笈钤斯僭崩账髑莆廾牛拦庵С至浇芏教珍母锩鞔岳吹穆⒍鲜逞卧讼贫龋氯舜笈握嗽笔芑咧尽5降鄱怨僭币蜓⊥妫婧鲋笆刂缥蘅赡魏巍!  
  咸丰时期,许多官员不按规定擅自征收赋税,即浮收,或以高价将应征粮食折为银两,即折收,从中渔利,咸丰帝发过整顿吏治的旨令,但不落实。   
  庆亲王奕劻贪污、行贿受贿成风。《贪官污吏传》(北京古籍出版社)记录了好些晚清巨贪:奎俊任四川总督时“食赈银至五千万两”,崇礼利用粤海关监督之职“括银数百万两”,甲年战争后,荣禄以练兵酬款为名奏请刚毅到江南搜刮,“除常款外,无公无私悉取之”。曹贵民在《晚清衰败的原因与教训》一文提到的巨贪还有庆亲王奕劻和那桐,并提到受贿大员李鸿章。奕劻贪污受贿而有家产2亿两白银,李鸿章与沙俄签订辽东半岛相界条约时一次获取沙俄财政大臣威特贿金50万卢布。   
  慈禧太后专权于晚清,她还为了个人的享乐,挪用海军军费建颐和园。她还违背祖制,怂恿内监安德海、李莲英违法乱纪。   
  清末搞新政,虽然也说裁“陋规”,但徒有倡廉之名而无廉政之实。·               
清朝法制简史    
  清朝法制在关外经历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入关后到清末经历了从封建法制到近代法制的演变。 
关外时期 
  努尔哈赤欣赏诸葛亮的治蜀经验,重视以法治国。明万历十五年(1587)“六月二十四日,定国政,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开始立法。但法律形式粗疏,多为努尔哈赤口头宣布的某些“禁令”,或者是诸贝勒口头议定的规则,或者是八王发布的“文书”。努尔哈赤口头“禁令”是基于女真传统习惯的不成文谕令。四十四年(1616)后金政权建立,努尔哈赤对于以法治国的重要性理解更深,强制八旗将领乃至八旗之主严守法度。这时法则多了一些但不全面,“内容涉及到八旗的组织和制度、军令、围猎令以及诉讼等各个方面。”开始有了成文法,例如天命六年(1621)《禁单身行路谕》就是。   
  在“定国政”之前,努尔哈赤政权还没有什么司法机构。那时谁犯了罪,直接按照军中的刑法规矩处理。万历四十三年立国后努尔哈赤设立理政听讼五大臣,下设十名理事官“扎尔固齐”。司法机构就有了两级:第一级是牛录,第二级是诸王贝勒大臣。轻微案件由牛录处理。诸王贝勒大臣接受五大臣审问而未决和依努尔哈赤指定的案件。复杂案件,先经扎尔固齐十人审问,再由五大臣鞫(jū)问。之后报告诸贝勒。大家议定后,向努尔哈赤奏明三遍复审的结果。如果恐怕有冤屈,就让打官司的人跪在努尔哈赤面前,再详细审问,把是非搞清楚为止。如果是努尔哈赤亲属犯法,努尔哈赤就以汗和家主双重身份亲自审断。   
  诸王贝勒大臣审案时不许喝酒、吃肉,索贿、受贿。   
  努尔哈赤时期刑罚残酷,死刑有斩头、烧杀、炮烙、“乱刺鼻、耳、脸、腰”后斩首、磔杀、戮尸,体刑有打腮、穿耳、鞭打等。   
  皇太极的法制建设围绕集权、发展农业生产以及夺取明王朝的政权为目标来开展。制定了“参金酌汉”的立法路线,扩大立法范围,法律形式多样,成文法成为主要方式,法制建设已进入到封建法制阶段。   
  法律比努尔哈赤时期大为完善。如以下方面皇太极都立了法:一、行政。《崇德会典》汇集天命十一年到崇德元年的重要谕令,内容包括了礼、刑、户三部的主要法令,还为皇族立了法,建立了宗室封爵制度。二、调整社会关系。天聪五年七月颁布《离主条例》,就是为了调整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三、经济关系。规定按人口分配土地,禁止贵族大臣子弟放鹰,蹂躏田园,允许自由买卖粮食。四、刑事。汉族历代王朝刑律的“十恶”(谋反、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为十恶)罪被引入,犯上罪列为十恶之首的政治罪。不在“十恶”范围里的政治罪还有叛逃罪、逃人罪(离开奴隶主逃跑)和容隐逃人罪、通敌罪。一般刑事犯罪有盗窃罪、通奸罪、欺骗罪、杀人罪、赌博罪、左道惑众罪、贩卖武器罪等。经济犯罪有经商漏税罪、隐匿壮丁罪、行贿受贿罪、隐匿俘获罪、种烟吸烟罪等。刑罚有杀头、拘禁、鞭笞、穿耳、鞭打、圈禁、流放、籍家、罚银、革职、解任等。四、典礼。为了集权的需要,皇太极还制定了显皇位之尊的典礼。在他登基之前,他要求王公大臣以及内宫遵守从汉族宫廷学来的各种礼仪。五、军律。为了有效地与明战争,皇太极迭次颁发军律。六、婚姻。天聪六年还下达了禁止乱伦婚娶,禁止没到十二岁的女子出嫁的法令。   
  法律形式,有与努尔哈赤一样的上谕,如“禁隐匿壮丁令”、“禁诸王贝勒违法令”;成文法则有条例,如《内外牛录首告离主条例》、《纵畜入田罚例》。崇德元年(1636)效法《大明会典》颁布了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崇德会典》,是天聪时期各种法令的汇编。   
  皇太后时期,牛录还是基层司法机关,而由于天聪五年六部设立,中央有了最高司法机关和折狱审案的专职部门——刑部。审案,有时各旗旗主、诸王贝勒大臣仍须参加,最后报告皇太极,由他裁夺,付诸实施。 
顺治到鸦片战争时期 
  清朝入关后,在全国范围建立起封建政权,关外那些简陋的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开始了涉及面广大的立法活动。多尔衮认识到单靠武力不能统治全国,还必须实行封建法制。顺治元年王朝以《大明律》为蓝本,参考后金满制,于顺治三年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律是清朝大法典,用到宣统三年才废止。该法典弁以“六脏图”、“五刑图”等八种图像。律是基本大法,436条;例是辅助法,824条。律文7篇:名例律、吏律、户律、刑律、工律等。此法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续修,更名为《大清律例》,俗称《大清律》。律文相对保持稳定,而附例即条例不断续增,由原来的824条到同治时已增至1892条。   
  除了《大清律》这个基本法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各部院的则例,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光绪会典事例》、《六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还有各部管辖的事项规则,如《钦定八旗则例》、《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等,监察法规有《京察法》、《大计法》,民族法规有《蒙古律》、《回律》、《番律》、《钦定西藏章程》等。此外还有各种经济法规和涉外法律。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大清律》明确规定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规定对犯有推翻王朝罪行的凌迟处死并株连到祖父、伯叔、兄弟之子。被凌迟处死的,其子孙如不知情可以免死,但须阉割并发配新疆。   
  二、以刑罚加强思想专政。从顺治朝直到宣统朝以文字狱打击对清朝有不满情绪的知识分子,其中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为甚,详《文字狱》一文。   
  三、维护旗人特权,对他们刑罚可以换轻刑、减等。《大清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减等是指所犯死罪斩立决,可以换成斩监候之类。   
  四、维护宗族特权。宗族是同一父系的家族。为了通过宗族的领导管理同族,以巩固清朝统治,清朝统治者要求立族正,并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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