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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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清进了医院已告不治,仅仅进行了头皮缝合,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输了400CC的血浆。4月24日凌晨张断了气。
张伟清一案发生后,山东省委书记吴官正得知此案后做了重要批示。同时,山东省政法委和省公安厅也向潍坊市陆续转去了死者之妻李艳英的来信。为此,潍坊市组成了由市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
据潍坊市联合调查组介绍,张是从潍柴宾馆二楼212房间跳下去自杀的。当时屋里有两名看守正在看杂志,另外还有一名涉嫌经济犯罪人员。据调查组描述,张在房间里走动了一会儿,便登着床头柜,上了窗台,然后转过身,面朝房间仰身而下,头触地而亡。
潍坊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奎文区公安分局三个法医对张伟清进行了尸检。其尸检报告指出:“头枕顶部有4×2cm头皮挫裂创面,打开头皮见该处皮下软组织有4×5cm挫裂创面”,且颅骨骨折向前下延伸至颅底,导致颅骨整体变形,符合高坠所至颅脑损伤而死亡。身上其它伤,系磕碰或擦划形成。
“打开头皮见该处皮下软组织有4×5cm挫裂创面”,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头顶上有一个血窟窿。有关专家指出,张伟清从二层楼跳下去,如果是平地,只能造成广泛性的颅骨骨折,根本不可能形成这样一个洞的,这个洞“似乎是硬物撞击或者自杀时地上正好有一块石头造成的”。然而有关部门未及时勘查现场,而后宾馆清洁工又主动将现场清洁,再加上几位法医没有解释这个洞是怎么形成的,从而使“这个洞”成为一个谜。
据介绍,张跳楼后是趴在地上,头朝西(靠窗户),头部北侧有一摊血。而据李艳英介绍,地上有四摊血。另外,事发当天,厂方为办案所提供的5个房间全部退掉。但李艳英家属去房间查看时,还是发现了据说是死者在墙壁上歪歪扭扭划下的“杀人”两个字。
一个生龙活虎的人,两天后竟成了这个样子,这个结局让李艳英受不了。她和其他家属在探视期间认真查看了张的伤势,并躲过厂方人员的阻拦拍了照片。
据李艳英描述:张伟清的左右踝关节处有铁丝勒的痕迹,伤口长3~4寸,伤口间有一圆形洞眼,像是钉子扎的,已化浓。双脚面部青肿,双小腿多处青紫,右眼黑青,肿大,双眼凸出,嘴角两边有绳勒的痕迹,左胸上有拳头大的青迹,除左枕部有一圆形窟窿外,背上满布血点,左手有电棍击伤的痕迹。
调查组介绍:检察院办案组审查张伟清,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同时,也确有不文明办案和变相体罚的行为。如检察人员让张坐在地上,伸直腿,举着手,不让其睡觉。但调查组又说,这种情况持续时间不长,情节比较轻微,构不成刑讯逼供。另外,家属反映的张的身上有电警棍电击和钉子凿及用铁丝勒的伤痕,根据调查和法医鉴定,与事实不符,墙上的“杀人”二字经鉴定不是张伟清的笔迹。
根据家属提供的照片,有关专家指出,张腿上踝关节处受伤的部位这么对称,而且均是圆形的,不像是高坠时擦伤的,可能是电灼伤。另一位专家指出可能是脚镣之类的物体造成的。而大腿部的点片状的伤痕,是皮下淤血,应是外力打击造成。另据观察,死者两眼之间的圆形伤痕正处于鼻梁上方凹处,如说是跳楼时擦伤所致,也过于勉强。
调查组强调检察人员没有打张。但凭家属提供的照片使人难以苟同这个结论。同时,与张前后被关押在潍柴宾馆的人,也能证明检察人员在潍柴宾馆办案时确实打人。有一个人被打得吐了血,曾偷偷写遗嘱塞进暖气片里。
《法制日报》记者焦庆乐根据这个线索,来到了当时办案用的五个房间中的一个,掀开暖气的木嵌板,找到了两个揉成球形的已经发黄的纸团。两个纸团一个用中文、一个用英文记录着当时被打的情况。
办案人员和看守大概做梦也没想到,有人会用这种方法记录了历史,并藏在这种地方。
调查组认为张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有两个人供述先后给张现金及物品折合人民币7050元。其中现金2000元和为张办理汽车驾驶证一个(花费2700元)。另有一笔2000元的回扣款,张本人供述交给了本单位小金库,而管理小金库的会计不承认,并销毁了小金库的账目,因而这2000元存疑。
几千元的款物能否造成心理压力这么大,以至弃高堂抛妻子而自杀?死者家属认为绝不可能。而这时忽然冒出一个10万元的问题。据介绍,这是检察机关在张死前一天得到的线索:张在担任配件部经理期间,配件部曾从615分厂提走次品曲轴20支销售,后615分厂分得现款12000元,其余款物10余万元与张有牵连,并下落不明。
10余万元的经济犯罪嫌疑压在张身上,使他难以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跳楼自杀,如此确实顺理成章。对此,死者已不能开口说话,而家属坚决予以否认。有意思的是在山东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于1998年2月18日给《法制日报》的回函中,只提到7050元,而10余万元这样一个大数目却只字未提。据省公安厅领导介绍,这个函件所依据的就是潍坊市的调查。但《法制日报》记者1998年2月25日去潍坊调查时,出人意外地冒出了这个10余万元。此时张伟清已经死了将近一年。
另外,从事情发生的的前前后后看,这10余万元似乎显得突兀。
据李艳英反映,厂方于张跳楼的当天下午通知家属时,家属质问:“为什么不早告诉家属?丫方领导讲:“当时没认出是谁跳楼,以为是王金富。因为小张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没有看管他。”
这一点也与调查组的意见大致吻合。他们介绍说,当时王金富有串供情况,办案人员全力突破此案,就没顾上张伟清,只安排厂里两个工人看管他。
王金富原是潍柴动力厂厂长,经检察院查明他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420元,(后被判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当时算是大要案。此案与其它被查处的9起大要案上了《潍坊晚报》1997年8月12日的头版头条。其他9起中数额最大的是侵占公司财产2万多元,干部级别有的与张相同或比张低。
从调查组提供的材料看,张伟清死的前一天就有人供述张伟清涉嫌侵占公司10余万元款物。由此不禁使人产生疑问:放着一个10余万元的大要案不查,先忙别的,正常吗?有没有如家属所讲的是“死后编造出来的”的可能呢?
同年5月21日,由厂方出面召开了由公安分局参加调查的干警和尸表检验的法医、潍柴有关领导、李艳英及其亲属参加的会议,意在向死者家属通报调查结果和法医鉴定结论,同时对火化张伟清的尸体提出处理意见。
据张的家属介绍,会议中没有出示尸检报告,也没有现场勘察记录,法医在介绍情况时连何日何时出事、死亡时间以及表面伤都没说对。家属提出疑问时,法医答非所问,语无伦次。
由此家属要求法医出示一下证件作个自我介绍。这位法医讲:那我就不说了。家属要求由更高一级的法医再做鉴定,这时公安分局的一个科长起来说话,据李艳英介绍,这位科长酒气冲天地站起来开始骂人,并要求5日内火化。
由于工作方法粗暴简单,使死者家属更为不满,愤而退场。事隔两天,奎文区公安分局几名干警来到死者父母家,谈了几句话,便把强制火化通知书放在暖气片上,匆匆告别而去。张伟清的母亲拿着通知书追下楼,他们已开车走了。这份通知书是潦草的手写体,而且是复印件。其内容同样显得漫不经心,里面写到:“死者尸体必须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四时之前火花(应为“化’,下同)。逾期不火花,公安机关将予以强制火花。”连续三个“花”,让人有理由怀疑这份手写的通知书是否经过了公安局领导的审阅。
这份通知书使死者家属悲愤异常。他们除向厂领导呼吁反映外,还几次来到火葬场查看尸体。就在5月28日上午,死者家属还来到火葬场告知工作人员:死者身上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重新检验,已经自费邀请了北京和省里的法医,他们正在赶赴潍坊。家属嘱托工作人员看好尸体,没有家属在场不能火化尸体。
然而,当天下午,尸体便烟消云散了。据李艳英说,28日下午,由厂方几个干部将张的尸体悄悄火化,就像是搞“地下工作”,连司机事先都不知道是去什么地方,更别提通知家属了。火化尸体后,有人还嘱咐车上的人:“大家不要外传。”而家属至今不知道张的骨灰在哪里。如果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大可不必搞得这么偷偷摸摸,完全可以光明正大的吗!
强制火化的依据是什么?当《法制日报》记者问到这个问题时,潍坊市调查组回答说:其依据是山东省革命委员会鲁革发'1975'47号文件。
就此问题焦庆乐记者咨询了公安部有关官员。该官员明确表示:文化大革命都否定了,逞论那时的文件?早应该清理并予以否定了。再看看这份文件,其上纲上线火药味甚浓的内容更使人感到把它作为90年代处理问题的依据是何等的荒谬。文件中例举了几个无理纠缠、无理取闹的事例后说:“上述情况的出现,我们认为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具体反映……从有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有利于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出发……”
即使如此,记者仍然感到疑惑:因为这份文件所列的强制火化的对象是“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5日内火化”。而张伟清怎么归也归不到这几类里去。也就是说,即使生拉硬扯来了一个“文革”文件,张伟清也根本不在其所规定的强制火化之列。
如此说来,强制火化张伟清的尸体根本没有依据。
那么,潍坊市的一些部门和一些人为什么如此急于火化张伟清的尸体呢?
死者长已矣,而遗留的问题却云山雾罩、扑朔迷离,困扰着生者。这些问题,有的是张的死造成,而更多的是因有关部门所为。为了搞清这些问题,讨出一个说法,李艳英忍着丧夫的巨大痛苦,拖着幼子,背着一身债务,奔波在山东省会济南和首都北京之间……
七、“最佳检察院”的“国字号”错案
获得30余次表彰的劳模,被反贪局非法讯问期间竟滴水未进,命丧黄
泉。此案惊动中南海,列为全国九大错案第三位。罗干批示:决不护短,
一查到底。
1998年4月3日,对湖北省石首市供电局副局长王崇高来说,是个黑色的星期五。下午下班回家,王崇高吩咐老伴程仕珍多弄几个菜,全家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