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作业-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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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我们只好“顾左右而言他”。
三、思古槐树•;猪腿
法律有无好坏之分?应该有的。
虽说“好”与“坏”总是一个很主观的问题,但是,在一个特定社区,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好坏”也会打下大多数人意见的烙印,并由此显得客观。法律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在于人的好坏。这对于立法、执法、司法来说,再明显不过了。
这里,我们说个有关法律制定好坏的故事,然后,看看里边的引申问题。
古书《晏子春秋》讲,春秋那会儿的齐国,有个君王叫齐景公。齐景公有许多奇怪的嗜好,性格执拗、跳跃、不拘一格,有点大小孩儿的味道。他喜欢槐树,原因不得而知。一次,这大王叫人栽下一个槐树,还命手下仔细看管。为了万无一失,使人看得真切明白,景公又立下一个木桩,将一块牌子挂在上面。牌子上的字儿是:“碰槐树者刑,伤槐树者死”。
有一个酒徒不知这回事,一日喝醉了酒,撞到了这棵槐树。槐树看上去有些损伤。接下来的事情便是官兵把他拿住了。官兵问景公该如何处置,景公说:“这还用问?照已颁布的国法处置,拉下去。”
君王的具有“普遍性”的令,也属一种国家法律。这是不言而喻的。
酒徒有个女儿,漂亮而又聪明。听说父亲犯事了,她觉得冤枉,想帮一把,于是托人传话给齐国有名的宰相晏子,说:“我是城外一个小女子,特别向往服侍相国,愿在相府后宅充数做个小妾。”
可晏子更是一个明白人。他琢磨:“我一来不好色,二来人老了,身材五短,为人又不谋取私利,为啥她乐意给我做妾?里面定有文章。”
两人见面,晏子还未发话,小女子已是抢先说道:“这景公因为一棵槐树,便立下不仁的法令。我爹嗜酒,时常糊涂,不小心撞上了那棵槐树。现在,官兵非要治罪。听说,英明君王时刻为小民着想,不为禽兽伤害百姓,不为禾苗伤害禽兽,不为野草伤害禾苗。这不应该是假的。可景公却要为一棵槐树惩罚家父,要我成为孤儿。父亲受罚事小,因罚损害君王名声道义事大。您说,是不?”
晏子一听,心想:这小女子文化不高,可居然能说会道儿,而且说的在理。
第二天,见到景公,经一番推心置腹的劝说,晏子愣是叫景公心服口服地废掉了那法令。有书记载,晏子叫晏婴,才华横溢、治国有方。景公啥事都听晏子的。现在晏子吭声了,景公自然没有二话,废掉法令之后又放了小女子她爹。
这故事,显然说明了法律有好坏的问题,而且,暗喻了人之德性对法律的重要。
德性从何而来,大体只能来自教化了。现在人们乐意以为,对人的操守,法律要比教育来得更有效率。对君王,也可以用法律来制约。这话顶多一半是对的。如果一国之法是由君王来做主,或者即便不是君王,是由一些人来制定,那么,制定者的德性将是至关重要。他们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而且,即使可以说说对他们的法律制约,最终还是无法逃脱“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制约”的问题(像在现代国家里法官对其他官员的制约,前面《“清官”的再议论》小文提过这点)。前一部分人,依然有德性教化这一茬儿。难怪人们会疑惑地问:谁来制约“制约者”?
古人传说有趣,不仅提到处于法律要害之位的君王的德性教化,而且,还提到说德性教化的人的自我教化。
也是那个《晏子春秋》,又讲了一个猪腿的传说。传说意思是,晏子一次吃早餐,送来的食物里面有蒸熟的小猪。小猪躺在盘里被送来时,俩腿应该露在外边。这是一个伺候规矩。可是,晏子惟独不吃猪腿,觉得那东西放在嘴里不舒服。有意思的是,晏子心里对这不踏实。因为,不吃不算,送来后又送走,这是明摆着浪费,又叫别人看见了。于是,晏子对伺候的人说,明儿送早餐,猪腿不要露在外边。
谁知,第二天,小猪俩腿不仅没“露面”,而且根本就“跑”了。
晏子皱起了眉头。伺候的人见状,连声说到:“真是对不住,猪腿丢了。我一定查个水落石出。”晏子却说:“甭查了。”伺候的人不明白,心里直打鼓。晏子一笑,唠叨了两句:“东西多出来了,自己不用,自然应该分给别人。藏着掖着,甚至浪费掉,别人当然要偷了。您应教我不要藏着掖着,不应教我寻觅窃猪腿的人才是。”
古人有时明白事理,而且极有反思意识。传诵这些段子,其潜在目的,不仅想要点明法律运作关键位置上的人物需要德性教化,而且想要点明,对这些人物说教的那些人,也应时时检省自身。这就于不经意之际,深入到了法律文化构建的根处,提升了法律的人文基础。
三、思古“父母官”和“公仆”
现在,舞文弄墨者越来越着迷日常词汇的文化意义。因为,可以发现,不同时代不同社群对词汇的使用大有区别,而词汇使用的背后,总是显现了说话者的意识、观念,以及文化背景。甚至有人说,在“听其言观其行”中,最重要的倒应是“听其言”,而不是“观其行”。一句话,词汇是文化变迁的“标签”。
我们就当这是真的,来看看“父母官”和“公仆”这俩词儿。
在一般日常语汇中,“父母官”一词儿使用率蛮高,“公仆”一词儿可能低点。对于特定档次的一个“干部”、一个“领导”、一个“负责人”,或者干脆一个“官”,我们首先会想到“父母官”,其次才会想到“公仆”。如果此官特有责任心、体恤民情、任劳任怨、鞠躬尽瘁,而且时常面带慈祥微笑,百姓通常就容易先将“好父母官”,后将“好公仆”的词儿,献给他(她)。
专家考证,国人宋朝那会儿就有了“父母官”一词,只是很晚才有“公仆”的概念。这一晚不要紧,恐怕就到了民国初年。此时,洋人文化已开始和国人文化难解难分,彼此消长,“联姻”互动。“公仆”那词儿,虽说不能肯定就是缘自洋人的文化“入侵”,可与之有点联系,当是清楚的。起码,我们知道有个“巴黎公社”,那里边的“官”与一般的工人,真是“不同工却同酬”,毫无特殊待遇可说。“公社”的人,笃念绝对平等,而且信奉一个说法:“官”,是公众的仆人。
当然,洋人的影响终究是效果不大的。所以,我们难免要想到:“父母官”一词那么早被国人挂在嘴边,而“公仆”一词那么晚才“问世”,可能是今日多用前者而少用后者的一个历史缘由。
另外,“父母官”一词的使用,也和一个我们的文化习惯颇为协调。这文化习惯是“自下而上”地注视官员,对其权力崇拜尊敬有加,认为他(她)是一种居高临下的“父母”关怀,须仰视才见。古圣人如孔子、孟子,时而在旁吹风,说些官者“为民父母”、“民之父母”,这也是在暗中巩固这等协调关系。而“公仆”一词的使用不同了。它需要另一种文化习惯:把官看作平等的“其所做是理所当然”的公众职员,不存在“自下而上地注视”这一说。洋人有这习惯。如果和公领域的法律联系一下,我们可以发现,头一词的使用,兴许更表现了一种“权力”意识,后一词的使用,则表现了“义务”(官之义务)意识。
对这俩词儿有了如此一番理解,我们可能会产生一个看法:“公仆”一词也许更好,听来更加顺耳。倘若官官都有公仆义务的意识,较少父母权力的观念,那么,社会自然是美不可言的。如果百姓的词汇也少用“父母官”,多用“公仆”,当然有助于官员的意识转变,进而拉动法律文化的有益提升。
不过,笔者还是觉得,在百姓中留下“父母官”这个词大有用处。对一般的官,最好把他(她)看作公仆,而对一种特殊的官即法官,倒应看作父母官。因为,如今我们特别需要法治,而法治的要义,就在于让法律有个最高权威,让法官扮演一个最为重要的“独立”角色。对法官自下而上地注视并且崇拜尊敬,就是对法律最高权威的敬意。
当然,此时的法官,自己就更有必要把自己视为公仆了。
三、思古家族的小辈与长辈
大清嘉庆年间,山西有个农民,名字叫孙守智。孙守智节俭勤快,种树一流,小活儿干得就是无人可以出其左右。没有多少年,他就把自家园子里的树种得挺拔参天,弄得那些嫉妒者都想锯它一棵。那时,当地的木材特别紧俏,不仅村里盖房造车(马车)需要它,就连京城朝廷也是不断出钱来采购。所以,孙守智家里的树更叫人垂延欲滴。一个深夜,孙守智睡得朦朦胧胧,忽然,外面响起了均匀有节奏的锯树声,果然是有人动手了。他蹭地从被窝里蹿出来,抄起一把铁钩杀将出去。
遭遇小偷,应该是毫不客气。
于是,见到贼人,孙守智二话不说,抡起铁钩就是一顿痛打。不一会儿,偷树的人已是肋骨断了四根,趴在地上不能动惮了。孙守智揪起一看,心里一紧,趴者原来是远房亲戚孙伦元。论辈份,孙伦元还是他的“叔叔”。孙守智摇了摇头,把他又扔在地上回屋了。岂料,孙伦元爬回家后,自觉无颜做人,便直奔房梁,上吊而死。
大清那会儿的法律,没把孙守智这类“动手”行为叫做什么“防卫过当”(我们容易想到他是不是防卫过当),只是奇特地叫做“斗殴”。“斗殴”,就是一般打架了,常事一桩。可斗殴伤人,处一百大板,另加三年徒刑。不仅如此,对孙守智还要罪加一等,加重处罚,因为,他和孙伦元有个亲戚关系,在亲戚关系里他又是小辈儿,孙伦元则是长辈儿。这般“殴打”,是坏了家族尊卑的上下关系。
这个案子里边的法律,昭示了古人的一个重要理念:家族尊卑为重。许久以来,这个理念搞得古人不仅在正的方面大力宣扬“长辈优先”,而且在反的方面严厉惩诫“小辈犯上”。此等传统异常牢固,就连当时嘉庆皇上提出异议,认为孙守智可从轻发落(因为孙伦元偷窃在先),也被刑部一班人马顶了回去。刑部及不少官吏都说:同是一个“伤人”行为,常人处罚轻一点,家族小辈成员处罚重一点,这个规矩不能破。
西方人,几乎从来没想起小辈与长辈的关系那么重要。他们以为,只要都是“故意伤人”,那就要一刀切齐,不得有个家族尊卑之类的东西“节外生枝”。所以如此,因为西方人老想着个人是社会的最小单位,老想着有“个人”才有“家族小辈长辈的关系”,以至在法律上老绷着“凡事一律平等”这根筋。
往深了说,古人强调家族尊卑之分,是为了家族稳定以至社会稳定,最终是个秩序的观念。而西方人喜欢个人平等,是为了社会公平从而使人们对社会有个稳定的心态,最终也是惦着秩序这个东西。
目的一样,手段不同而已。
三、思古父子相隐
这里的“隐”,大体上就是隐瞒的意思。
在法律上的“父子相隐”,是说如果当爹的犯事了,儿子瞒着,而如果儿子犯事了,当爹的瞒着。瞒谁?当然是官府。说起来,有罪了还互相隐瞒,瞒的又是官府,真是大逆不道。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