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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法学作业-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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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上的“父子相隐”,是说如果当爹的犯事了,儿子瞒着,而如果儿子犯事了,当爹的瞒着。瞒谁?当然是官府。说起来,有罪了还互相隐瞒,瞒的又是官府,真是大逆不道。可是,有的古人就是这么鼓吹的。他们的法律,有时就是这么鼓励的。
  这话得从《论语》讲起。
  《论语》里讲了一段叶公和孔圣人的对话。叶公说:他那里有个人特别坦诚正直,当爹的偷了人家的羊,自己便挺身而出做证人,毫不犹豫地向官府告发了。可孔圣人却说:这边的人不这样,父亲偷了羊,儿子一声不吭,儿子偷了羊,父亲也是瞒上瞒下,这边人以为,这才叫坦诚正直。
  虽说孔圣人的话让人听着有点别扭,可是,他到底是“一句顶一万句”。打汉朝开始,法律就规定了如果儿子告发父亲,将以不孝之罪处以重刑,而亲属之间相互隐瞒,倒是全然无罪。到了清朝,《大清律例》还说,儿子告了父亲,如果父亲没罪,儿子就要被绞死,如果父亲真有事儿,儿子也要挨上一百大板,另投进大狱关上三年。
  对这个,我们肯定会提出一个问题:要是允许这么互相瞒着,那犯罪岂不是难以剿灭,对罪犯本人来说,也不将是有恃无恐,最终危及国家的秩序?孔圣人当然知道这点,所以,并不一个劲儿地反对“大义灭亲”。有一个人曾徇私枉法,其亲人就主张戳尸重罚,孔圣人就在一旁不住地拍手称快。而古人的法律,大凡涉及谋反叛逆之类的罪行,也不提“可以隐瞒”那回事了,相反,还要株连亲属,一人犯事殃及全族。
  看来,事事都是可以两边儿来说的。
  显然,孔圣人是想扯平两个东西:亲情的伦常道德和社会的政治安全。在“忠”(社会安全)不是那么紧要的时候,让“孝”(亲情伦理)占个上风。古人用心复杂,以至让人不仅在法律之外遇个“忠孝两难全”,而且在法律之内也碰个“忠孝相对立”。这和洋人形成了一个有趣的对比。洋人也要扯平私家权利和社会安全的关系,而在更多的时候却让私家权利占个上风。除非对国家太危险了,否则绝不把私家权利或曰个人权利一扫而空。
  今天,我们自然不会再去主张“父子相隐”,但是古人和洋人都有一个提示,即在社会安全之外还有其他的价值需要考虑,哪怕那些价值和这个“安全”相互对立,也是如此。
  三、思古情的“差序”
  “差序”是个学问词儿。学者费孝通用过它,拿它来说中国人之间情的层次关系,说得贴切、舒服。在那本饶有趣味、几乎朗朗上口的《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先生说过一段话,大意是:中国人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理解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
  大凡研究中国乡情的人,都知这段话。
  提到“差序”俩字,我们是想接茬儿再唠一下上一小文说到的“父子相隐”的深层肌理。
  可以想象,在中文中,“父”字时而简洁的代表了“父母”。而与父母的关系,几乎一定是家庭关系中最为打紧的一环。这人哇哇坠地,便是父母喂着养着,除了天地日月的景观,就是父母的音容笑貌了。和父母厮守,是咱们投胎社会后的第一程序。接下去,随着岁数添增,才会出现和兄弟、姐妹、爷奶、爱人、远亲、同学、老师、乡亲、同事、上司、国人之间的逐渐“降温”的人际关系。
  “套近乎”,也是打侧面来说这个意思。因为,有些关系无须套近乎,原本就是亲上加亲。有些关系,非要“套”,才能由近到亲。这也叫做“套磁儿”。
  “情”的愈推愈远、愈推愈薄,是自然的、不奇怪的,可能还是应该的。
  恰是基于这番小道理,孟子也是大谈“爱有差等”,也即爱是有等级的,有区别的,并举双手赞成孔圣人的“父子相隐”一说。孟子讲,谁要是主张人际可以不分远近,死咬父子关系和陌生人关系可以一准平等,那就等于鼓吹:人可以有好几对父母,而非一对父母。这,太荒谬了,简直六亲不认。
  依着孟子意思,反过来,如果与父母的关系弄得一踏糊涂,那么,和别人的关系究竟可以搞得怎样,就是一个大可置疑的问题了。
  古时有个传说,讲春秋时期的开方,伺奉齐国君王齐桓公多年,日日笑脸,可惟独对自己的老母没啥温情。老母住在临近的卫国,两步的工夫就可以见到。但开方惦记着巴结齐桓公,将探母一事硬是按在了脑后。时隔不久,齐桓公归天,开方露出了“本色”,看到齐桓公陈尸街头,冷笑一声,拂袖而去。
  情之差序“缺席”而生的“瑕疵”,暴露无遗了。
  古人在法律文化上开掘了这里的思路。意思是,在情的关系上结实捆绑“父子”关系,自会令人逐步地推演、修好直至珍惜轮轮波纹式的其他人际关系。打这,社会关系才会稳健踏实。所以,不仅要究个父子相爱,而且,要提防父子反目,即便这兴许会带来罪案侦破的麻烦。
  这个思路是极妙的。
  再想一下,如果层层人际关系因为父子初始关系的牢固,而变得特别扎实,那么,社会本身也会祥和安稳。此类安稳,不正是一类的社会政治安全?这也暗示了:为了社会的政治安全,不一定非要让父子为罪一事,而来个窝里斗。在父子关系上,罪案侦破的麻烦,可能恰是未来罪案减少的前提。芝麻和西瓜的关系,蛮复杂。复杂的缘由恰在于,什么是芝麻,什么是西瓜,有时本身便不是清晰可辨的。让父子相互揭发,不一定就是“西瓜”。
  难怪就是今日的洋人,其法律中也时常塞入了这些意思。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说,被告人的近亲属没有作证的义务。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还说,亲人犯了事儿,不告发者不处罚……
  古人的深层意念,还是有些根据的。
  三、思古烹小鲜
  小鲜,小鱼也。烹过小鱼的人都知道,来回倒腾,反复翻转,小鱼便会骨松肉烂,更别说色泽味美了。这类生活中的点滴道道儿,如果不在意,也就不会将其放在国家大事的语境里,挥发深意。
  可老子能耐,将烹小鱼和治国方略扯在了一起。他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有意思。
  虽说老子能耐,但其总是过于飘逸,啥话又讲得尽是微言大意、点到为止,丝毫泥水不粘,从而,令后人不断费力地去做解释。所以,治理大国为啥要像烹煎小鱼那样偶尔移动,便任凭后人诠释作主了。当然,解释得蛮不错的当属春秋战国的韩非。韩非写过一篇小文字,叫《解老》,里面做过一番细致的说明,颇为到位。
  《解老》讲:“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用大白话说,那小鱼烹煎之时总是左右移动,光泽就会破坏得一踏糊涂。吃东西要想胃口好,东西本身要色味齐全,否则就是扫兴了。往大了讲,治理国家也是不能一日一变,没事找事儿,不然百姓就会苦不堪言,国家也会翻车的。所以,修炼到家、道性极深的一国之主喜好清静无为,甚至乐意站在一旁看热闹,不会动辙大兴变法。这就是老子唠叨“治大国若烹小鲜”的缘由。
  韩非对“烹小鲜”的隐喻,还有进一步的发挥。他说,但凡干起了一个行道,再朝三暮四,直至百“变”不厌,自然结果是一事无成。比如,作了厨师,最好是踏实稳健地抡耍菜刀和炒勺,不要明儿惦记瓦匠的瓦刀,后儿瞄着花匠的裁剪,大后儿觊觎木匠的斧锯,……因为,这般下去,不仅瓦刀、裁剪或斧锯无法抡得像样,就是原本的菜刀炒勺技艺,也会不三不四、不汤不水。展开来说,这类“朝秦暮楚”的人在国家里大行其道,国家的各类行当,也就无从谈起了。
  对法律,也是一样。
  “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换词儿讲,法律事关重大,好处坏处全是打那儿出来的。法令一变,利害关系就会移动。利害关系移动,百姓跟着变化。百姓是盯着利益的。所以,法令朝令夕改,绝对是件糟心事。
  翻阅古史,可以发现,韩非本性好折腾,看着不顺眼的事情总象改变一下,对变法特别热心肠。只要有人因循守旧,韩非就会扔出“守株待兔”的寓言,嘲弄一番。韩非自己言语不利落,口吃,却非要在治国方略上说三道四,还跟同时代的李斯在秦国君王面前“争风吃醋”,最后败下阵来。好在写得一手好文章,留名青史,算是可以瞑目了。
  但是,老子的观念,自是极其超脱,特别忌讳人为地干预事务。
  那么,为啥韩非硬要写写《解老》的小文字?
  这就不得而知了。不过,有一点到此处应是挺明白的,韩非将老子的意思梳理得纹路清晰,而老子的“烹小鲜”提示了法律变革这个大事情,不可操之过急。社会里的秩序关系,打深处就有自然炼就的一环扣一环的机制,盘根错结,牵一发而动全身。人可以主观地发号施令,但依然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形出现,原有秩序会在那里顽强地抵抗。
  所以,动法律手术的时候,还是要先想想:“小鲜”怎样烹才有意思。
  三、思古老子与韩非
  上一小文,说了韩非如何将老子的“治大国若烹小鲜”解释发挥得像模像样,尽管韩非本人,还是钟情大刀阔斧的变法。
  其实,可以发觉,将老子和韩非的意念掺和一下,便会得出一个“中庸”的法律变革观念。这就如同慢性子掺和了急性子,这人就会变得不紧不慢。也许,韩非偶尔觉得大兴变法,并不必定带给江山社稷全面的福音佳讯,而且,变法的后果,兴许会有负面的麻烦。所以,需要聊聊老子的“烹小鲜”,来为自己的激进观念做个缓冲调剂。
  这自然是个捕风捉影的表层解释。
  不过,另有一点道道儿,可深说这里的意思。
  人们常说,法律文字是个普遍的规则,纵然是古人的“例”,洋鬼子的“判例”,也有一个普遍抽象的问题,即从“例”那儿拎出一条一般指导性的规矩。这说法,有个显眼的意思,一望就可知道。这就是,规则对任何的男女老幼、一切的举手投足,都具有调教约束的作用。人们称之为“法律的普遍约束性”。这说法还有一个隐蔽的意思,不易为人所记住,倒是洋人那里时时被提及。这又是,规则规矩应该在一段时间之内不可变动。专家喜说此为“法律的稳定性”。
  其实,“显眼的意思”,恰是需要“隐蔽的意思”来做铺垫,甚至来做基础。没有隐蔽的意思,显眼的意思也就无从着落了。
  可以想象,如果法律今儿规定“小贩子可以沿街叫卖”,过了俩月,规定“凡沿街叫卖者格罚勿论”,再过半载,又规定“小贩子白天不可叫卖,傍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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